少啦b梦 发表于 2009-3-22 01:04

谁动了乘客们的双截棍

日前北京地铁正在展示地铁警方“收缴”的各种违禁物品——雷管、炸药、催泪装置,还有成捆的名牌发胶、家庭装修的玻璃胶、喷蜡等。(据北京电视台、《京华时报》20日报道)在电视新闻中,我还发现了一箱子被“收缴”的双截棍,木质的、橡胶的,什么样的都有。实在难以想象双截棍与雷管炸药一样被当作违禁品收缴。那箱子双截棍,让我想到小学老师“收缴”的各色小玩意,不过地铁警方从公民手里收缴“违禁物”,自然不同于老师教育小学生,不需要“给个说法”,没收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必须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权限、程序施行。
<br>  北京地铁规定八类物品禁止携带,跟双截棍沾边的,仅第7项(管制刀具)、第8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乘客携带的物品)。此外,无论按1982年公安部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还是2007年《公安部管制刀具认定标准》,双截棍都不算管制刀具。据2005年《法制晚报》报道,当时北京市公安局就鉴定认为,一种含刀的双截棍不属于受管制的刀具。
<br>  国家其他法律有没有规定双截棍是“违禁品”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检索“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规定,有管制刀具、啪啪、仿真枪等等,也没有双截棍;显然双截棍也不可能是受国家管制的警用器械、间谍用品。相反双截棍是很多正规厂家生产的健身器械,松木、橡胶质地的根本没有攻击性,能在超市、体育用品商店公开出售,如果那是“管制器具”,从商场购买双截棍走在大街上,即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要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而且警方也有责任收缴商店里的这些“管制器具”,显然警方没有!
<br>  检索网络发现,自去年来很多地方火车站、客车站、地铁安检处都把双截棍、甩棍等作为“违禁品”给“没收”了。为什么没有法律依据,警方却乐于把双截棍作为“违禁品”收缴呢?还是那句老话——权力缺乏制约监督就会自我膨胀、自我授权。
<br>  再者,展览上还包括成捆的名牌发胶、玻璃胶、喷蜡等,这些东西本身不是“违禁品”,只是不能带入地铁,那么地铁方面能做的是“暂扣”,并且出具相关单据,是没有权力“收缴”的!我一个朋友在飞机场被“暂扣”了ZIPPO的打火机,等到一个月后回程时向机场索要,被告知已经被“自行处理”了。还有我们平常看到城管执法收摊,其实性质上应该属于“暂扣”,执法部门是不可以私自处置收来的物品的,几年前北京电视台就曾做过一期节目说,城管把“罚没”的水果送到了敬老院。这些事真让人哭笑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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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相信赶着乘坐地铁的行人,被“收缴”了双截棍,或者超过8厘米的“管制刀具”,也不会太较真。然而对自身私权利的漠视和公权力的膨胀是互为因果的。双截棍虽小,却清晰地折射出某些部门缺乏制约,自我权力膨胀。(作者系上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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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唉&nbsp;.............................................

少啦b梦 发表于 2009-3-22 01:14

<br>对了啥时候英语4 6级证书也能成为管制物品就好了

qiteng 发表于 2009-3-22 01:16

<br>这个帖子太眼熟了

lao_dao 发表于 2009-3-22 01:24

这个发过很久了

少啦b梦 发表于 2009-3-22 01:31

是新来的 不知道以前发过

alanwang 发表于 2009-3-22 06:10

已经看过了,老的新闻

海雷丁 发表于 2009-3-22 07:20

<br>新手发老新闻
<br>呵呵
<br>就当复习下了!!绝对的全力=绝对的腐化

sxt0823 发表于 2009-3-22 08:02

<br>老帖,鉴定完毕。

王卫振 发表于 2009-3-22 09:33

结对老帖,O(∩_∩)O哈哈~

TXB 发表于 2009-3-22 11:22

<br>老帖子了

光猪六战士 发表于 2009-3-22 12:21

<br>这要看监管人的素质,他想要的话就说是违禁物品

柬埔寨寨主 发表于 2009-3-22 12:24

&nbsp;这个帖子都死了好久了

hunterjian 发表于 2009-3-22 21:08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少啦b梦</i>在2009-3-22 1:14:28的发言:</b><br/>
<br>对了啥时候英语4 6级证书也能成为管制物品就好了<img title="dvubb" alt="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src="http://www.mayi.sg/images/emot/em04.gif" onload="imgresize(this);" align="middle" border="0"/></div>
<br>严重同意!

五松 发表于 2009-3-22 21:09

<br>支持2楼
<br>

pk10101100 发表于 2009-4-3 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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