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中文名称
发表于 2010-8-19 17:01
不顶这样的实战经历,还顶什么?
龙少
发表于 2010-10-7 13:13
<br>你的四级士官朋友`你居然说他胆小??
prince4
发表于 2010-10-7 15:04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天歌</i>在2009-1-18 0:24:00的发言:</b><br/>
<br>好帖子!这社会 有关系就是好办事
<br>要是我们的话 估计棍子被没收不说 还要罚款 。。。</div>
<br>+1
<br> 嗯啊嗯啊,LZ的关系链很挺不错的~~~~
星星卡
发表于 2010-10-7 17:18
正义的楼主
工具刀
发表于 2010-10-8 10:55
好贴在来顶一遍
海誓山盟
发表于 2010-10-10 20:08
看来用甩棍以前还要先找好警戒里的硬人才行。
saka83
发表于 2010-10-11 04:36
看来“身份不明”很重要啊,蚂蚁一出,谁与争锋,但蚂蚁一出,就注定要做个孤独的隐士,所谓神龙见首不见尾
bobokart
发表于 2011-3-22 13:10
认识几个警察真不错啊 一般拿棍子见义勇为完事不赶紧跑 咱的gas就去接jcss的警棍班了
没脸侠隐退
发表于 2011-3-22 14:43
<br>楼主反印很快 很远就发现拉 楼主很厉害
伦敦上空的鹰
发表于 2011-3-22 20:31
小偷这得自己拿钱看病吧,这是赔本买卖啊,要是每个地方都有你们这样的,小偷会越来越少了。
leonlan_95
发表于 2011-5-25 09:01
我被偷手机好几个了
黑夜红云
发表于 2011-5-25 20:17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bbxiaozhao</i>在2009-1-18 13:49:00的发言:</b><br/>
今天去问了一下,小孩小臂粉碎性骨折,年轻人的颅内出血,乖乖,不知道可有事来,那警察到是很好说话,昨晚在一起喝的酒,他说没事,打也白打了,记录写过了,我看的,说“当事人反抗,正当自卫,双方皆有伤,当事人在警察到达之前,自行去医院包扎,身份不明”,呵呵。
</div><br>
祐手撁咗手
发表于 2011-5-25 20:35
<br>哈哈 打得好
殷切期盼
发表于 2011-5-26 18:09
实用贴学习了 现在的社会什么情况都有可能发生 还是得自己警惕性要提高一下
潇洒一刀
发表于 2011-5-26 23:39
精彩,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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