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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论“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的正确姿势~转一名警察蜀黍的小型法律科普 [打印本页]

作者: ghostpeg    时间: 2014-7-27 18:04
标题: 论“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的正确姿势~转一名警察蜀黍的小型法律科普
本文出自 NGA论坛 ID 毒蛇KISS 同学,是一名资深的警务人员,经毒蛇同学本人同意发到这里,大家有兴趣的可以细细看下。作者本人希望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识让更多人了解关于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的一些要点,无论你觉得作者说的对或者不对,也请对作者保持一份尊重,感谢。


普法工作任重道远] [我知道你们什么都懂] 小型法律科普,论“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的正确姿势,欢迎点评讨论。
最近水区有关“正当防卫”的话题又多了起来,看过几个相关帖子,以及很多人的回复,楼主发现不少人对“正当防卫”的认知存在一定误区。
在这里,楼主专门开个帖子,和大家探讨下:作为一个普通人,如何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有效的保护自己免受不法侵害;在“见义勇为”时,哪些事情该做、该如何做,而哪些事情绝对不要做。
正当防卫,我国《刑法》中是这样规定的: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法条第一、三条中的三个关键词:正在进行、制止和不法侵害。
可以看出,正当防卫主要的作用是赋予群众制止不法侵害的权利,当侵害属于合法,或者被侵害人本身违法时,那么不适用正当防卫。
比如:政府依法对违章建筑进行拆除,侵害的是非法财产,违建所有人就不享有正当防卫权;
或者,聚众斗殴案件中,参与斗殴者是否适用正当防卫权?当然不适用。
正当防卫赋予被侵害人或他人制止犯罪的权利,并不给予处置权。这一条是防卫过当者最容易忽略的。
比如:路遇猥亵妇女的,应该考虑的是“帮助受害人讨论脱困”,而绝不应该是“揍这个臭流氓”。两者可能都会以殴打流氓的表现,达到解救受害人的目的,但是性质完全不同。
再比如:被人持刀追杀,如果除了杀死对方之外,没有任何其他制止犯罪的方法的话,杀死对方完全没有问题;但是,如果被侵害人的想法和行动是,你想杀死我,我就得杀死你,那么就属于违法。
如果侵害尚未发生,那么主动出击式的防卫是不予支持的;而侵害中止后,对侵害人追加攻击,也是不予支持的。
比如:某A带刀到某B家,声称要杀死B。某A尚未掏出刀,就被某B一棍子打死。这案例中,某B属于在威胁并未实际建立前的主动出击式自卫,不被法律支持。
某C强奸某D后,某D趁某C睡觉时杀死某C,这属于侵害结束后的追加攻击,也不被法律支持。
当然,正当防卫是有一定的预防性的,不法侵害的威胁已经实际产生时,正当防卫的保护就会产生;不法侵害中止,而威胁尚未解除时,正当防卫仍然适用。
比如:第一个案例中,某A声称要杀死某B,且掏出了刀,对某B构成实际威胁,这事正当防卫就会生效。某B不必待某A真正刺过来甚至刺伤自己之后才有权反击。
而后一个案例中,如果某C强奸某D后,仍对某D进行挟持、猥亵甚至声称要再来一发,那么某C同样适用正当防卫权。

2、法条第二条中的关键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伤害
这两条是紧密联系,缺一不可的。
正当防卫手段在允许范围之内,因客观原因造成重大伤害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比如:遭受猥亵侵害的女子,推开侵害人,造成侵害人摔倒在地,恰好腿部磕在石头上骨折,不属于防卫过当。
防卫手段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未造成重大损害的,也不属于防卫过当。
比如:刀砍偷自行车的小偷造成轻微伤,不属于防卫过当。
何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这就涉及到最低伤害、损失原则。
比较行为的危险程度与防卫必要的最低限度,即考虑采用其他轻微防卫手段的容易程度,防卫过当所造成的损害差距越轻微,处罚相应轻微,严重过当,处罚相对较重。
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根据具体情况和可能存在的中止侵害的各种方法相比较得出的。
比如:某种不法侵害通过喝止就能中止,那么对侵害人的人身伤害就属于超过必要限度,而伤害后果比较严重,比如造成侵害人轻伤、重伤甚至死亡的,就属于明显超过。
在这里,楼主特别提出普通人对法律有一个误区,就是所谓的“对等原则”。
普通人觉得嫌疑人徒手,受害人持刀,那么就不算正当防卫,这么理解是不正确的。
正当防卫中并不存在武力“对等原则”的说法。
一些时候,通过持有高威胁性武器来威慑侵害人是一种有效的手段。
造成普通群众有这种想法的原因,是受害人持高威胁度武器时,对侵害人造成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重大损害。
换句话说,持高威胁性武器威慑侵害人,甚至造成一些轻微伤害,都是法律允许的,关键是普通人持有高威胁性武器时,很难把握其中的度。
比如:面对入室盗窃的徒手的小偷,受害人可以持菜刀喝止、制服他,但是如果直接拿菜刀砍伤甚至砍死小偷,就有违法律原则。
当然,这其中也有一些禁忌。
正当防卫原则中,并不提倡受害人使用那些可能导致一击致死的武器,比如管制刀具。
普通人极少掌握这些武器的使用技巧,情急之下“胡乱刺出”,很容易造成不必要的过度伤害,这就很难摆脱“故意伤害对方”的嫌疑。
在这里特别提一句:以上内容全部是针对刑事责任而言。类似砍死小偷赔钱之类,属于民事赔偿,并不完全取决于是否为正当防卫。




作者: ghostpeg    时间: 2014-7-27 18:04
本帖最后由 ghostpeg 于 2014-7-27 18:08 编辑

最后,楼主用多年实战经验来谈谈如何合法且有效的见义勇为或者保护自己不受不法侵害。
第一,熟悉法律。想要得到法律的保护,首先要懂法。法不容情,法律也不会因为违法、犯罪者不懂法而对其没有约束力。被法律约束,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被法律保护,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包括违法、犯罪嫌疑人,他的各种公民基本权利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法律条文虽然庞杂且晦涩,但是和普通人生活息息相关的内容其实并不多且不难理解。有一些法律意识,了解一些法律流程,比如报案流程、纠纷调解流程之类,对自己和家人都是非常有帮助的。
第二,第一时间报警。报警是制止不法侵害的最有效办法。在遭受不法侵害时,报警一来可以向警方申明自身防卫或者见义勇为的正当性;二来可以有效震慑侵害人;三来警察是制止不法侵害的最专业力量。
第三,主动控制局面,避免事态升级。面对不法侵害时,保持冷静,以尽量不刺激侵害人为原则。不得不采取措施时,尽量从最低损害方式用起。比如:逃跑、呼救、喝止;不得已动用武力时,也应尽量使用低伤害性武器。比如:两人身体素质相当甚至受害人身体素质占上风时,能徒手制服的就尽量不要使用武器;能使用低伤害武器比如棍子的就不要使用高伤害武器匕首之类,如无特殊必要,绝对不要使用管制刀具,不论是自己的还是从对方手里抢来的。
尽量使用低伤害武器的另一个现实意义是,如果你使用低伤害武器,对对方的威胁就相对较小,对方往往也不会使用高伤害武器。如果使用高伤害性武器,容易刺激对方,使事态升级。对方往往也会使用高伤害武器或者抢夺受害人的武器,造成的后果往往超出控制范围。
还有一点是,当侵害人和受害人双方使用的武力越低时,受害人赢得他人帮助的可能性越高。
举个不恰当的例子:徒手追小偷,路人可能出于正义感加入堵截行列;两人持枪街头对射,路人怕是早就跑光了。
第四,以制服而不是伤害为目的。不得已使用武力,尤其是威胁性较高的武力时,尽量避免攻击对方要害部位。楼主学习过散打、擒拿、查缉战术之类,理解人体其实是非常脆弱的,对头部、腹部的打击,会造成什么严重后果根本无法估计。
普通人不得已使用武力时,尽量以对方四肢为主要攻击目标。一来相对于躯干、头部,共计四肢更加容易命中;二来攻击四肢能有效降低对方攻击力和行动力,达到制止侵害的目的;三来四肢骨骼比较坚韧,不容易造成重大伤害。
再有两点经验之谈,一是普通人极少擅长手肘、膝盖关节的运用,徒手格斗的情况下,近身缠斗是有效的避免伤害的好办法。
二是倒地的人伤害能力最低。两人扭打倒地滚作一团,看上去可能非常惨烈,但普通人在倒地状态下基本无法使力,基本上不会形成严重的伤害。
第五,见义勇为量力而行。现行法律、道德鼓励见义勇为,但是并不鼓励“赖宁式”见义勇为。比如不会游泳的下水救人、勇斗持枪劫匪之类的。
第六,“见义勇为”适用“正当防卫”,但这一词在法律中并没有具体体现,在法律流程中,“见义勇为”会被“正当防卫”替代,这并不意味着法律不认可“见义勇为”,而是因为对见义勇为者的认定和奖励是由政府、社会组织来做的。



        觉得文章太长的看看文中红色的字就可以了,有点时间的可以看看,确实对这两个定义做了很深刻的解答

作者: 瞌睡的熊    时间: 2014-7-27 18:07
抢座再看
作者: 雒神    时间: 2014-7-27 18:09
反正说不清楚
作者: 风流狼子    时间: 2014-7-27 18:19
这个不错,值得关注
作者: 星光使者    时间: 2014-7-27 18:33
额 。。。。。。。。
作者: cobra4956    时间: 2014-7-27 18:38
学习 了 。。。
作者: kachina    时间: 2014-7-27 18:54
初中时学过,忘差不多了,多谢楼主普法
作者: SuperWolf    时间: 2014-7-27 18:54
在天朝,正当防卫认定很难。。。
作者: 假如夏天没有风    时间: 2014-7-27 18:57
迎面跑来个小偷,后面人在追小偷边喊抓小偷,我伸出了腿把小偷勾倒在地,小偷运气不好脑袋磕尖的地方,死了,请问我会以什么罪被判刑。。。
作者: djjlyy2119    时间: 2014-7-27 19:04
都是正解,好多都是比较难以理解,但就是这么制定的。没办法。顶楼主,写这么多辛苦了。
作者: 战神再现    时间: 2014-7-27 19:14
好长看的眼花
作者: 爽歪歪    时间: 2014-7-27 19:31
楼主想过没有:要是条子不高兴呢
作者: 无奈的苹果    时间: 2014-7-27 19:36
“比如:第一个案例中,某A声称要杀死某B,且掏出了刀,对某B构成实际威胁,这事正当防卫就会生效。某B不必待某A真正刺过来甚至刺伤自己之后才有权反击。”
经常见一些SB叫嚣弄死你什么的,这个适用不?后面那个再来一发亮了。
作者: LitteWhite    时间: 2014-7-27 19:57
看懂了,以后得注意了。。。
作者: howard113    时间: 2014-7-27 20:00
本帖最后由 howard113 于 2014-7-27 20:37 编辑

这种事说多了就是泪,在中国,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就从来没分清过。理论上就不讨论了,举几个例子:

案例一:
2004年8月16日晚上10时,务工人员沈洪文、沈洪武等人在广州市增城新塘镇一桌球室打牌。突然,6名持刀男子冲进屋内打劫,并把刀架在沈洪文的脖子上。这6人中的向涛林见沈洪文没有掏钱动作就凶猛地砍下一刀,站在旁边的沈洪武情急之下,端起自己的座椅打掉了向涛林手中的刀,并与他在混乱中相互扭打。随即,这6名持刀入室抢劫者围攻沈氏两兄弟,沈洪武捡起刀子挥舞,并冲出了桌球室,向涛林等3人追了出来,在这个过程中沈洪武再次与他们打斗。后来,沈洪武的刀插在了向涛林大腿上了,向涛林倒下后,两兄弟得以逃脱险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经审理此案查明,持刀男子向涛林全身有十余处钝器、锐器创伤。经法医鉴定,向涛林系因钝器作用所致右肺叶破裂、血气胸并锐器砍击全身多处创口大出血死亡。法院认为,沈洪武和沈洪文采取的是正当防卫,但在防卫过程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一人死亡,属于防卫过当,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沈洪武有期徒刑8年,沈洪文有期徒刑6年。


案例二:
    2001年5月1日晚,家住延安的董伟带着女朋友和女朋友的同事去舞厅,在收票口,遇上了当地的小混混宋阳。
   宋阳对董伟说,你好牛逼,带俩女的,把那个高个留下来陪我睡一觉。董伟说你家也有女人,回去睡你们家的去。宋阳一听毛了,抽出皮带对董伟又抽又打,董伟只顾招架还不了手,舞厅的两个工作人员把他俩拉开了。
   董伟怕宋阳继续纠缠,想息事宁人,掏出两盒烟,拍给宋一盒,让他给自己留个脸面,另一盒,给拉架的人散了一圈。宋阳转身离开了舞厅。
   这么一闹,董伟没了心情,他叫女朋友她们进舞厅玩,自己去离舞厅不远的公用电话亭打电话。刚走到电话亭跟前,宋阳带着几个人返回来找他算账了。宋阳揪着董伟的头发,另一人抱住董伟的腰,董伟被撂地上,单腿跪着,当时正在铺设路面,地砖堆得到处都是,董伟顺手摸起一块,朝宋阳的头砸了几下,宋阳一松手,董伟就从巷子里跑了。宋阳被送到医院抢救,7天后死亡。

在外躲了一个星期,董伟被抓归案。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上诉后由陕西省高院维持原判,于同年9月对董伟执行死刑。

(此案后死刑复核权收至最高法)



作者: 摩托太子    时间: 2014-7-27 20:15
howard113 发表于 2014-7-27 20:00
这种事说多了就是泪,在中国,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就从来没分清过。理论上就不讨论了,举几个例子:

案例 ...

按照“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法院应该判2人无罪释放。
作者: 王大锤    时间: 2014-7-27 20:30
天朝奇葩法官太多,见义勇为这事现在真心没敢了,我现在身上带的东西,还是保护家人和自己为目的了
作者: 拯救中国    时间: 2014-7-27 20:51
这就是开玩笑式的法律啊,出了事肯定说不清楚,总之,关系硬的就是正当防卫,关系一般的就是防卫过当,没关系的就是故意伤害!
作者: 拯救中国    时间: 2014-7-27 20:52
比如上面说的强奸,都强奸了,还第一次强奸完不能防卫,除非还要来一炮才能防卫,这就是笑话
作者: 雪狼1984    时间: 2014-7-27 20:56
天朝法律很坑爹
作者: Shaw·Eagle    时间: 2014-7-27 21:16
喷子,靠J的速度。。
作者: 加曼    时间: 2014-7-27 21:54
我只说一句“中国是法制社会”你们懂的
作者: gaosencctv    时间: 2014-7-27 22:15
反正对或错都是公家说的算
作者: ☆血鹦鹉☆    时间: 2014-7-27 22:41
楼主你真的是图样图森破,在天朝就没有正当防卫这一说。你多关心关心新闻报道就知道了~!
作者: 熊哥    时间: 2014-7-27 23:14
你有关系你就好办,没关系你牢底坐穿
作者: 黄要湿    时间: 2014-7-28 09:19
学习下,以防遇到危险时借鉴,虽然很少有机会
作者: 东方骐骥    时间: 2014-7-28 09:49
这么说吧,只要有关系,就没什么防卫过当,没关系的,基本都是防卫过当
作者: wp2    时间: 2014-7-28 09:51
在鸡国,根本无法律。宪法(前提是承认它)是立国之本,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在鸡国,宪法明文规定的许多权利都兑不了现,所以,什么都不要说了。谁愿意守这样的“法”,那是你的自由。

招远血案,有个网名为“骂人用假名”的网友说得好——

    如果我当时在场,说一句“是男人的跟我上”,会不会最终只有我一个人上? 如果我上,打伤了那几个畜生,要不要赔钱? 如果万一打死了一个,要不要判刑赔偿进监狱? 如果我受伤了,会不会医药费自理,伤身伤心? 如果我残废了,会不会无人问津,潦倒一生? 如果我这个家里的顶梁柱被打死了,会不会有一大笔钱让我的家人得到抚慰,以后衣食无忧? 如果对方势力很大,反咬我一口,会不会有人为我申冤,还我清白? 如果我蒙冤入狱,会不会被对方收买的狗下套各种“死”? 即便我把牢底坐穿,沉冤得雪,十几年后面对一个陌生世界,会不会家破人亡妻离子散? 不要喷,请告诉我,会不会?! 我只想对那女孩说声:对不起,下辈子别生在天朝!
作者: tjsny    时间: 2014-7-28 10:13
事情发生时很难掌握度
作者: caib    时间: 2014-7-28 10:52
认真看完了,写的很好。
作者: 守护    时间: 2014-7-28 12:42
这个知识可以普及下
作者: 甲壳虫    时间: 2014-7-28 14:07
现实中又有几个是正当防卫无罪的?
作者: 雨瞬人非    时间: 2014-7-28 14:47
有时候一些事情真的发生了,你本来是正当防卫或见义勇为,但你最终可能会很惨,你会发现那些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根本就没P用
作者: waywaynoway    时间: 2014-7-28 19:16
非法治国家,如何定性全凭执法者的主观判定,条文也就了解一下,其实作用不大。

作者: sun4259    时间: 2014-7-28 20:13
闹着玩…
作者: 泡泡熊    时间: 2014-7-28 22:15
这个要好好看
作者: 世凡    时间: 2014-7-28 22:36
好长,不过有用。
作者: 上海小黑    时间: 2014-7-28 22:57
在天朝,这些都是做样子的。你有关系就是正当防卫,反之你懂的。
作者: 抬头°仰望    时间: 2014-7-28 23:12
感谢楼主普及知识,以后会多加注意
作者: 恋灬俊兮    时间: 2014-7-29 03:20
其实法律这样来定义正当防卫,有点模棱两可。
作者: 犀利哥    时间: 2014-7-29 07:20
这个值得看
作者: 超人队长    时间: 2014-7-29 11:13
看看了      
作者: fu33    时间: 2014-7-29 11:29
是不是 算不算 人家说了算
作者: 格里洛夫    时间: 2014-7-29 12:25
受教了。
作者: 龍舞苍穹    时间: 2014-7-29 14:39
很有实际意义,学习了,以后防身下手有了尺度
作者: 为棍而来    时间: 2014-7-29 15:50
好花的字,收藏了慢慢看
作者: 大尾巴狼13    时间: 2014-8-4 17:06
解释的很清楚,很不错
作者: 乱影    时间: 2014-8-8 17:38
本帖最后由 乱影 于 2014-8-8 18:15 编辑
ghostpeg 发表于 2014-7-27 18:04
最后,楼主用多年实战经验来谈谈如何合法且有效的见义勇为或者保护自己不受不法侵害。
第一,熟悉法律。想 ...

说真的LZ兄弟,你看看这些条条款款,规定出那么多没用的字,实战里,在咱们集中精神判断和敌人之间的时间差,空间差,敌人动机和势,以及周围的环境这些会在瞬间决定我们生死的因素以外,真的还能分出神来让这些没用的条条框框羁绊着自己,时刻占用一部分脑子想着这些么?这样的话,恐怕真就不劳天朝法律这玩笑一般存在的东西为我们费心了,因为我们可能会直接死在对方手里。
我自己出门在外,现在是不带任何武具的,但是唯有笔不离右手,我的手里永远会捏着一只钢笔在盘来盘去。朋友们则可选择长度稍微长一些的金属杆圆珠笔和钢笔都行。这种东西时刻拿在手里玩耍,并不会影响我们的日常行为,也不会让人产生戒备,更不会收到管制。我个人的经验和理念是,不要等到敌人丧失还击能力,只在互博的同时,就力求先发,用快速的面部连击直奔对方视线,使用手中这种较小的如圆珠笔,钢笔等带有足够尖锐尖端的文具,快速连击刺瞎对方的双眼,如有喷子,则可先用喷子封住对方的眼睛,在对方无法正视你后,再用骨法类技术尽最快速度掰断敌人关节,最好是下肢关节,这样,敌人将和死亡一样,在现场不再具备使用任何冷兵器伤害你的能力,因为他的身体已经造成了不可痊愈的机能破坏,这辈子都无法回复正常了。
不要把对方打死,但一定要把对方致残,不然这就不叫动武而叫过家家。不取他的性命已是手下留情,但必须要尽全力给对方留下终生残障,取眼睛,最好是双眼全瞎,实在被动的话,至少也要力争取掉对方一只眼睛。掰断膝盖,如果不会骨法的兄弟,可以选择用甩棍敲碎他的髌骨,这种程度的伤残即可,并不致命,但是下半辈子,够他喝一壶的,很可能他会终生恨你为什么当时没打死他。
作者: 张天宇8    时间: 2014-8-8 19:35
甩棍打击目标的话应该首选大腿外侧神经,一般可以使对方失去战斗力,而且不会造成严重后果。当然要是运气不好遇到狠角色果断打关节……
作者: ghostpeg    时间: 2014-8-13 23:52
乱影 发表于 2014-8-8 17:38
说真的LZ兄弟,你看看这些条条款款,规定出那么多没用的字,实战里,在咱们集中精神判断和敌人之间的时间 ...

~~~ 这篇文章的真谛其实是告诉诸位,防卫过当的定义 ~~~~~~ 至于你使用圆珠笔钢笔这些随手可得的东西,当然不算是凶器了,不过伤残了,刑事责任肯定是跑不脱的。说破大天去了还就是你对但是形势的判断了噻,你觉得出手不后悔就整被,只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就是了~~
作者: 乱影    时间: 2014-9-1 14:12
本帖最后由 乱影 于 2014-9-1 14:32 编辑
ghostpeg 发表于 2014-8-13 23:52
~~~ 这篇文章的真谛其实是告诉诸位,防卫过当的定义 ~~~~~~ 至于你使用圆珠笔钢笔这些随手可得的东西,当 ...

其实,LZ兄弟,就我在现实里所见的诸多实例,天朝的防卫过当根本无定义,因为这片土地从不曾是法制国家,而是人制国家,出了事,有权的说你不过当,你就算用刀都不过当。他说你过当,你就算是用手指头不小心捅伤了对方,那也是过当。在天朝,相信法律条文上的文字解定义,基本就是如同在念天朝中小学历史课本一样的事情,里面没多少真相,也没多少在时候可以拿出来说事的里可讲。
8年前,我弟弟在楼道里和邻居一个大他23岁的老爷们儿发生争执,对方看我弟弟是个高中生,欺负人,从家取出菜刀挥舞,我弟弟一记左摆拳打脱了对方下巴,被判赔偿医药费5860元。

6年前,我经济导师开着他的大奔驰车和一骑自行车的下岗工人在马路上发生争执,对方素手,我经济导师持甩棍爆头挥打对方面部,打在对方左眼眶上,血流如注,缝了9针。按理说7针就算轻伤,应该被判刑,我经济导师只花了区区8千元,拿下派出所某公务人员,公务人员人家是明白人儿啊,所谓羽扇纶巾,谈笑间国法灰飞烟灭,此人在我经济导师耳边如此这般交代一番,我经济导师按其吩咐行事,加上派出所对对方连哄带吓,诸如:“我们现在已经找到四个证人证明是你先动手打人,对方是正当防卫。”、“这个事情闹到法院上你准没个好结果,对方充其量判个过失伤人,但是你是寻衅滋事斗殴,到最后你一分钱赔偿得不到不说,也得跟着进去。”云云,吓得对方连起诉都不敢了,之后,我经济导师甩了人家2000块钱缝针的费用了事儿。

还有诸多事情,一件比一件让人心寒,到现在,每每看到法律条文,就让人感觉这东西真是鬼才会去相信,才回去字字斟酌其含义的笑话。这东西唯一的含义就是没含义,唯一的意义就是没意义。

LZ兄弟真的别怪我在这方面如此没有信心,以往见的事情和经历的事情太多,诸多事实让人心寒了。所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已经见过太多次把黑的洗成白的,把白的涂成黑的的事儿,也见过太多“英雄人物”死得有血流不出,有话说不出,死得像个败类和畜生了。希望未来,天朝的法律工作者和执法者们,能够破除中国几千年来丑陋的人制体制,把法律真正落实到它的字面意义上。只是不知道我这辈子有没有指望赶上那美好的一天,这就是我的中国梦。

作者: 甲壳虫    时间: 2014-9-1 14:56
涨之势了啊
作者: 小北京    时间: 2014-9-2 02:22
国家制度太坑……没办法正当防卫,唉。
作者: 乱影    时间: 2014-9-5 16:03
ghostpeg 发表于 2014-7-27 18:04
最后,楼主用多年实战经验来谈谈如何合法且有效的见义勇为或者保护自己不受不法侵害。
第一,熟悉法律。想 ...

越看此贴内容,就越觉得逗B,越觉得这条法律其实就是在鼓励大家
去当匪徒。
在天朝当匪徒真好,生命安全基本是受法律保护的。
笑死人了。
作者: ghostpeg    时间: 2014-9-5 22:24
乱影 发表于 2014-9-5 16:03
越看此贴内容,就越觉得逗B,越觉得这条法律其实就是在鼓励大家
去当匪徒。
在天朝当匪徒真好,生命安 ...

~~~~  大概就是这个意思
作者: york01    时间: 2014-10-2 00:23
长见识了

作者: 心相印    时间: 2015-1-29 11:06
说得清楚明白,学习了
作者: GG酷改    时间: 2015-1-29 11:11
搬个板凳来好好学习!
作者: morbidcowboy    时间: 2015-5-17 15:00
howard113 发表于 2014-7-27 20:00
这种事说多了就是泪,在中国,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就从来没分清过。理论上就不讨论了,举几个例子:

案例 ...

不错,在大陆法律就是个笑话
作者: morbidcowboy    时间: 2015-5-17 15:01
东方骐骥 发表于 2014-7-28 09:49
这么说吧,只要有关系,就没什么防卫过当,没关系的,基本都是防卫过当

对,这是根本
作者: morbidcowboy    时间: 2015-5-17 15:03
乱影 发表于 2014-9-1 14:12
其实,LZ兄弟,就我在现实里所见的诸多实例,天朝的防卫过当根本无定义,因为这片土地从不曾是法制国家, ...

对,这就是现实
作者: morbidcowboy    时间: 2015-5-17 15:04
乱影 发表于 2014-9-5 16:03
越看此贴内容,就越觉得逗B,越觉得这条法律其实就是在鼓励大家
去当匪徒。
在天朝当匪徒真好,生命安 ...



+∞
作者: 东东爱甩棍    时间: 2015-5-17 19:35
现实生活中,正当防卫真的很难认定,如果没有录像为证,很多时候说不清楚的。
作者: 天爵魂    时间: 2015-11-14 00:21
长见识了
作者: iamasog    时间: 2015-12-2 23:25
到底怎么算,人民币说了算
作者: yws    时间: 2015-12-3 06:47
这个论的好

作者: 美丽死神    时间: 2015-12-10 12:47
天朝法律基本上都是向着有钱有权人的   当年某散打王迪厅打死混混   军区保他 弄了见义勇为     还有某大级别散打王 喝多了口角打死2个还是几个忘了 也是弄得没事了  这是有关系的VS屌丝
反面例子 小级别散打王草原雄鹰格日乐图  得罪人 被有权有势的人按蒙古习俗割头  案子到现在十来年了 也这么悬着
作者: lisa711    时间: 2017-6-10 09:56

这个不错,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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