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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打工仔遇抢劫用管制刀具刺死劫匪 被定正当防卫(转贴) [打印本页]

作者: zh_jianh    时间: 2010-5-26 13:38
标题: 打工仔遇抢劫用管制刀具刺死劫匪 被定正当防卫(转贴)

黄某是广东东莞市一家五金厂的员工,每个月的收入是1500元。2009年10月10日晚上10点钟,身上带有3000多元的黄某在路上遭遇三名劫匪,劫匪抢走了黄某的手机并搜身,不停地用砍刀的刀背在黄某身上敲打。黄某抽出随身带的防身匕首拼命反抗,刺中了两名歹徒,其中一人死亡。检察院审查认为,黄某的举动虽然造成一死一伤,但仍然属于正当防卫… 
http://news.sohu.com/20100526/n272345307.shtml
作者: A5A6    时间: 2010-5-26 13:45
这就对了,如果这也算有罪,中国没救了
作者: fu33    时间: 2010-5-26 13:45
 只要是在进行中进行的就可以了
作者: 豫皇    时间: 2010-5-26 13:49
 江湖险恶 防身的东西是必须有的
作者: 70    时间: 2010-5-26 14:18
一个幸运儿,我是这么认为的
作者: 曹先生    时间: 2010-5-26 14:21
以下是引用豫皇在2010-5-26 13:49:00的发言:
 江湖险恶 防身的东西是必须有的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那是必须的..随身EDC
作者: 独孤游侠    时间: 2010-5-26 14:30

算是好运的了,之前的案例中必须要是从对手手中抢过来、或是在附近捡的刀具才算是正当防卫,很操蛋
作者: hnxczl    时间: 2010-5-26 14:38
真的很幸运,反抗的过程中没有受伤,也没被判防卫过当。
作者: zinedineant    时间: 2010-5-26 14:39
以下是引用①意孤行在2010-5-26 14:18:00的发言: 一个幸运儿,我是这么认为的 我也这麽认为,看过一些相识案例,多是判的防卫过当,赔偿,还有判缓的
作者: 核潜艇    时间: 2010-5-26 14:54
以下是引用独孤游侠在2010-5-26 14:30:00的发言:

...必须要是从对手手中抢过来、或是在附近捡的刀具才算是正当防卫...

MLGB
作者: 苍狼    时间: 2010-5-26 14:59
带匕首。。。这个太夸张了点吧,地铁什么都不好过啊
作者: 尚帝    时间: 2010-5-26 15:12
自卫有理,在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应该滴
作者: 低调人生    时间: 2010-5-26 15:15
我也是个土生土长的东莞人,要知道我们东莞可谓是全国第一乱的城市,我们这可不是一般的乱,打劫勒索的事情常有,我很理解那小伙子带匕首防身,就连我这个学生上学都要把GAS喷雾和蓝盾带在身上,可悲
作者: smx3ng885    时间: 2010-5-26 16:10

允许带把折刀就不错了
作者: 燚娃娃    时间: 2010-5-26 16:12
如果这个也不是正当防卫,那中国真没救了
作者: 狐步舞    时间: 2010-5-26 16:34
需要进行中,并且可以举证生命受到威胁。
作者: seven7scy11    时间: 2010-5-26 16:38
黄某抽出随身带的防身匕首
作者: seven7scy11    时间: 2010-5-26 16:40

何为无限防卫?唐红炬律师告诉记者,现行刑法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一定要注意,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前提是必须有法律规定的那几种特定暴力犯罪存在,并且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不仅如此,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时间还必须是特定暴力犯罪正在进行的时候,防卫过早或者对方已停止实施危害行为再进行防卫都不行,防卫人还必须具有防卫合法权益的意图,不能打着正当防卫的幌子故意伤害别人。案中黄某被三名劫匪刀架肩膀抢劫,随时有人身危险,已经符合了上述标准。
作者: 弹道无痕    时间: 2010-5-26 16:42
以下是引用独孤游侠在2010-5-26 14:30:00的发言:

算是好运的了,之前的案例中必须要是从对手手中抢过来、或是在附近捡的刀具才算是正当防卫,很操蛋

2003年《刑法》已经有修改,类似的情况检查机关早就免予起诉了,2005年最高院也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你所的情况应该是很久以前了,至少是在5年前!!!
作者: fu33    时间: 2010-5-26 16:56
以下是引用①意孤行在2010-5-26 14:18:00的发言:
一个幸运儿,我是这么认为的


上帝在某个时候打了个瞌睡   我是这么认为的。

作者: 降龙尊者    时间: 2010-5-26 17:04
以下是引用①意孤行在2010-5-26 14:18:00的发言:
一个幸运儿,我是这么认为的

我也是这么想的。恐怕他送了不少的礼!
作者: Ace丶    时间: 2010-5-26 17:11
这次判得不错    多捅死几个  减少国家生育负担
作者: A5A6    时间: 2010-5-26 17:12
以下是引用独孤游侠在2010-5-26 14:30:00的发言:

算是好运的了,之前的案例中必须要是从对手手中抢过来、或是在附近捡的刀具才算是正当防卫,很操蛋


这样的法律,受害者没几个能活的。有几个人能从对手手中抢过武器。
作者: 小破孩    时间: 2010-5-26 17:25
以下是引用独孤游侠在2010-5-26 14:30:00的发言:

算是好运的了,之前的案例中必须要是从对手手中抢过来、或是在附近捡的刀具才算是正当防卫,很操蛋

很操蛋
作者: 妇科主任    时间: 2010-5-26 18:04
法制更加人性化了,是进步
作者: 勇气堂    时间: 2010-5-26 18:18
用甩棍的话就不会那么容易防卫过当!
作者: 月下枫棍    时间: 2010-5-26 18:29
顶啊,广东这么乱,不去玩。 
作者: 大烙馍    时间: 2010-5-26 19:01
防身器械的重要性!
作者: 飘落的红叶    时间: 2010-5-26 19:13
法官终于正常一次了
作者: 颓废的少年    时间: 2010-5-26 19:33
还不错 幸运儿啊 这个肯定是上面有人
作者: P85    时间: 2010-5-26 19:47
以下是引用独孤游侠在2010-5-26 14:30:00的发言:

算是好运的了,之前的案例中必须要是从对手手中抢过来、或是在附近捡的刀具才算是正当防卫,很操蛋

        这样实在太扯,SB才抢啊,这不是找死吗。。。。。
作者: 武风    时间: 2010-5-26 19:51
以下是引用fu33在2010-5-26 13:45:00的发言:
 只要是在进行中进行的就可以了

嗯,一个是犯罪进行中。另一个估计是危害性,抢劫、砍刀。
作者: 白色海浪    时间: 2010-5-26 20:15
以下是引用独孤游侠在2010-5-26 14:30:00的发言:

算是好运的了,之前的案例中必须要是从对手手中抢过来、或是在附近捡的刀具才算是正当防卫,很操蛋

是啊!我也觉得已经是不错的了!
作者: 泡8喝9玩10尚    时间: 2010-5-26 20:16

该杀




作者: 刘金鑫    时间: 2010-5-26 20:26
这哥们运气比较好 !
作者: 想当恶棍    时间: 2010-5-26 20:50
看来法律界是有点希望了。
作者: 土包子    时间: 2010-5-26 21:21
以下是引用zh_jianh在2010-5-26 13:38:00的发言:

不停地用砍刀的刀背在黄某身上敲打

这劫匪也够仁慈的用刀背……
作者: zouxufang96    时间: 2010-5-26 21:22
好运+好运+关系+加钱=防卫
作者: 绝杀    时间: 2010-5-26 21:38

。。。这时候。。。就是关系加钱啦。。。  不过看他说得很惨好像没钱。。。  那就 是亲戚有人咯
作者: 光猪六战士    时间: 2010-5-26 23:27
以下是引用A5A6在2010-5-26 13:45:00的发言:
这就对了,如果这也算有罪,中国没救了

支持



作者: unrock    时间: 2010-5-27 00:10
这个案子还算判的有点道理
作者: unrock    时间: 2010-5-27 00:10
限制带刀不能防止坏人犯罪,而是剥夺了好人见义勇为的能力
作者: JK    时间: 2010-5-27 00:13
天黑路滑.社会复杂.....
作者: 阿东0460    时间: 2010-5-27 00:20
以下是引用燚娃娃在2010-5-26 16:12:00的发言:
如果这个也不是正当防卫,那中国真没救了

真的有救吗
作者: zh_jianh    时间: 2010-5-27 08:58
以下是引用勇气堂在2010-5-26 18:18:00的发言:
用甩棍的话就不会那么容易防卫过当!

如果事主用的是甩棍,可能死的就是事主了。
作者: 苍默    时间: 2010-5-27 09:11
以下是引用低调人生在2010-5-26 15:15:00的发言:
我也是个土生土长的东莞人,要知道我们东莞可谓是全国第一乱的城市,我们这可不是一般的乱,打劫勒索的事情常有,我很理解那小伙子带匕首防身,就连我这个学生上学都要把GAS喷雾和蓝盾带在身上,可悲

草木皆兵? 人人尚武 。窝槽,不过这案子判的对广大朋友来说是福音
作者: streetbike    时间: 2010-5-27 11:38
以下是引用燚娃娃在2010-5-26 16:12:00的发言:
如果这个也不是正当防卫,那中国真没救了

你的头像实在是太诱惑了..
作者: unrock    时间: 2010-5-28 16:30
这个犯罪进行中其实很难界定
作者: unrock    时间: 2010-5-28 16:31
这个小伙子运气好,多少人反抗暴力被关入牢房了,真可悲啊
作者: wangunzhe    时间: 2010-5-28 16:35
这样才能鼓励见义勇为
作者: unrock    时间: 2010-5-29 19:39
随身带刀这一点最容易让自己吃亏
作者: unrock    时间: 2010-5-29 19:39
好人这一次终于没有流泪
作者: amaw    时间: 2010-5-29 19:50
是法官良心发现么
作者: 少啦b梦    时间: 2010-5-29 20:04

这样的检察院是理智的
作者: unrock    时间: 2010-5-30 15:39
很多论坛都转载了这个帖子
作者: unrock    时间: 2010-5-30 15:39

判为正当防卫也是对抢劫犯罪的一种震慑
作者: getallidream    时间: 2010-5-30 15:46
终于为抗暴的人出了口气
作者: wangunzhe    时间: 2010-5-30 15:54
东莞的工资收入这么低,那边消费可很高
作者: unrock    时间: 2010-6-2 18:02
社会太需要这种敢于和坏人作斗争的人了
作者: unrock    时间: 2010-6-2 18:03
禁刀,禁QIANG,再禁下去,人的血性也紧没了
作者: getallidream    时间: 2010-6-2 18:13

广东这么发达的城市打工仔收入这么低
作者: laogunyou    时间: 2010-6-2 18:17

以后看持刀抢劫的再敢,你要我钱我要你命
作者: 独立日    时间: 2010-6-4 12:47
中国的法律有地域性差别,如果自别的省,不管是不是自己受到伤害,只要把人捅了,就是防卫过度。
作者: unrock    时间: 2010-6-4 17:47
这小伙子太有血性了
作者: unrock    时间: 2010-6-4 17:48
对待抢劫犯就该如此,震慑一下
作者: wangunzhe    时间: 2010-6-4 18:00
法律主持了一次正义
作者: 郭泰廷    时间: 2010-6-4 21:19
蛮幸运的 自己的刀还能定成正当防卫
作者: 被当家作主的人    时间: 2010-7-25 00:47
再给发个见义勇为奖就好了
作者: alucard530    时间: 2010-7-25 01:13
肯定是正当防卫,这也要防卫过当的话……
作者: 天籁幽梦    时间: 2010-7-25 13:18

下次旅游就去广东东莞玩,看看那些崽子有啥牛B的。我们北方都是狼族~~~!
有好吃的好的景区没?
作者: 秋天的虫子    时间: 2010-7-25 13:57
以下是引用天籁幽梦在2010-7-25 13:18:00的发言:

下次旅游就去广东东莞玩,看看那些崽子有啥牛B的。我们北方都是狼族~~~!
有好吃的好的景区没?

我们珠三角不是乡下 没那么多景区 你狼族就回你的森林玩
作者: 人猫    时间: 2010-7-25 14:17
有时那些“有关机关”,护歹徒比护民要来得起劲儿。。。
作者: 九手排子    时间: 2010-7-26 14:21
幸运儿。这种事一要命硬。二要运好。三要祖坟青烟高。
作者: 少啦b梦    时间: 2010-7-27 22:18
这就对了  还算有点良心
作者: nikon    时间: 2010-7-28 09:05
各地方判的不一样,广东两抢多,所以判无罪,换了其他地方可能就不一样了。
作者: letmecc    时间: 2010-9-12 11:25

太走运了

没碰到狗屎法官说“对方仅用刀背进行拍打,未对犯罪嫌疑人构成生命伤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犯罪嫌疑人死刑,立即执行。”
作者: 使用中文名称    时间: 2010-9-12 11:51
 幸运的打工仔
作者: 铭哥    时间: 2010-9-12 12:55
这个人太JB幸运了
作者: 起个名字真难    时间: 2010-9-12 17:34
 唉
作者: watch    时间: 2010-9-16 23:28

空手夺刀手早烂B了。。。中国这垃圾法律
作者: prince4    时间: 2010-9-17 03:39

幸运吧,自己没受伤????
作者: 不求连城璧    时间: 2010-11-10 17:32

这个消息,作为爱刀和爱棍的人自然欣喜,但不太相信的说。

作者: 妇科主任    时间: 2010-11-10 17:51
以下是引用独孤游侠在2010-5-26 14:30:00的发言:

算是好运的了,之前的案例中必须要是从对手手中抢过来、或是在附近捡的刀具才算是正当防卫,很操蛋

狗日的天朝
作者: magatron    时间: 2010-11-10 21:17
就算是用刀背敲打 受害人在极端恐慌的情况下难于判断刀背还是刀刃 出手自卫干死对方也是正常合理的
作者: 白狼    时间: 2010-11-11 12:48
这种正当防卫是肯定的
作者: 大名鼎鼎    时间: 2010-11-11 14:25
以下是引用A5A6在2010-5-26 13:45:00的发言:
这就对了,如果这也算有罪,中国没救了

+1
作者: 大名鼎鼎    时间: 2010-11-11 14:26
以下是引用fu33在2010-5-26 13:45:00的发言:
 只要是在进行中进行的就可以了

没错,正当防卫的定义就是这样。
作者: 大名鼎鼎    时间: 2010-11-11 14:26
以下是引用①意孤行在2010-5-26 14:18:00的发言:
一个幸运儿,我是这么认为的

这个是符合正当防卫的定义的。
作者: 大名鼎鼎    时间: 2010-11-11 14:27
以下是引用独孤游侠在2010-5-26 14:30:00的发言:

算是好运的了,之前的案例中必须要是从对手手中抢过来、或是在附近捡的刀具才算是正当防卫,很操蛋

附近哪有什么道具等着你捡啊...
作者: 大名鼎鼎    时间: 2010-11-11 14:28
以下是引用苍默在2010-5-27 9:11:00的发言:

草木皆兵? 人人尚武 。窝槽,不过这案子判的对广大朋友来说是福音

有了先例以后就好办了。
作者: 大名鼎鼎    时间: 2010-11-11 14:29
以下是引用unrock在2010-6-2 18:03:00的发言:
禁刀,禁QIANG,再禁下去,人的血性也紧没了
禁刀,禁QIANG,禁止都是老百姓的刀QIANG,那么歹徒的怎么办?
作者: 马甲兄    时间: 2010-11-11 17:47
终于老天开眼了
作者: 一飞    时间: 2010-11-11 17:48
那我也随身带把刀子好了
作者: 拜仁慕尼黑    时间: 2010-11-12 12:14
杀得好,这种人渣宰一个少一个,不说话说这哥们挺幸运的
作者: 江湖小小生    时间: 2010-11-17 15:31
符合4个要件
作者: ab554846832    时间: 2010-12-1 08:14
勇敢无畏的精神!佩服
作者: xgdy    时间: 2010-12-1 10:31

很好,就是要搞几例这样的案件才能威慑犯罪份子
作者: 伦敦上空的鹰    时间: 2011-2-27 02:08

这是被逼急了。
作者: 悟韧    时间: 2011-3-6 15:26
建议国家允许个人佩刀,这样可能会减少犯罪。最起码你有还手的实力
作者: 灰面团    时间: 2011-3-6 17:32
抢劫死有余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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