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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求助]到度甩棍是不是受管制? [打印本页]
作者: 山猪仔 时间: 2010-10-22 11:51
标题: [求助]到度甩棍是不是受管制?
今天一个朋友言之凿凿的说甩棍是受管制的,JC的网站上有这方面的资料,但我搜索不到,他也给不了链接给我,就叫我去查,真让人迷惑.想大家帮忙查证一下.虽然有些警察朋友,但他们也众说纷纭,没个准的.
作者: 啊呆来 时间: 2010-10-22 11:57
法律好像没有规定甩棍是受管制的 但是JC他就要管,那天他心情不好他就会管
作者: 向前 时间: 2010-10-22 12:06
灰色的,看楼主怎么看了!
作者: 咸菜下稀饭 时间: 2010-10-22 12:24
我朋友就是JC问过他,说甩棍不受管制,但有些JC屁眼发痒,看到了会故意管制。。
作者: 恶鬼门徒 时间: 2010-10-22 12:24
携带甩棍是否合法?
回答:直到目前为止,并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甩棍为警用品,所以甩棍在法律上的定义是和双节棍一样的,都属于体育用品,携带甩棍并不触犯法律,绝对不会因此遭到罚款或拘留——因为根本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只有那种手柄上带有警察字样的甩棍,才是平民不可持有的。而且目前有不少执法人员并没有了解清楚这条规定的范围,有可能会找借口没收,虽然我们持有的甩棍不违反法律,但我们往往也没时间去和执法人员较真。因此为了避免麻烦,请勿在警察面前展示甩棍及其他防身用品。
http://www.mayi.sg/dispbbs_41_1520.html
已经记不得我是第几次转这段话了.......
作者: Sword 时间: 2010-10-22 12:45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作者: 大道三千 时间: 2010-10-22 12:50
这玩意不是看法律,得看那个时候JCSS高兴不高兴。
作者: 武圣 时间: 2010-10-22 13:04
以下是引用大道三千在2010-10-22 12:50:00的发言:
这玩意不是看法律,得看那个时候JCSS高兴不高兴。
+1
作者: 核潜艇 时间: 2010-10-22 13:08
专门用来打人或者说防身自卫的东西,在中国大陆都可以是管制品。
被跟我讲法律,李刚是我亲戚。
作者: YQ8828 时间: 2010-10-22 13:25
不违法,但是也别炫耀。
作者: 龙少 时间: 2010-10-22 13:26
简单的来说就是理论上支持但是实践起来就不行了!!!懂了吧`
作者: 人猫 时间: 2010-10-22 13:39
低调了就是。。。![](static/image/smiley/default/em25.gif)
作者: fu33 时间: 2010-10-22 13:43
以下是引用老衲用飘柔在2010-10-22 12:45:00的发言: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1 说你不是就不是是也不是 说你是你就是不是也是
作者: smx3ng885 时间: 2010-10-22 13:43
别炫耀![](static/image/smiley/default/em01.gif)
作者: 大名鼎鼎 时间: 2010-10-22 14:17
管制刀具里面没有可伸缩的棍类的描写。但是,一般还是低调的好
作者: 超级小猫 时间: 2010-10-22 14:35
LZ请潜水。。。。。。。
作者: prince4 时间: 2010-10-22 14:47
以下是引用恶鬼门徒在2010-10-22 12:24:00的发言:
携带甩棍是否合法?
回答:直到目前为止,并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甩棍为警用品,所以甩棍在法律上的定义是和双节棍一样的,都属于体育用品,携带甩棍并不触犯法律,绝对不会因此遭到罚款或拘留——因为根本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只有那种手柄上带有警察字样的甩棍,才是平民不可持有的。而且目前有不少执法人员并没有了解清楚这条规定的范围,有可能会找借口没收,虽然我们持有的甩棍不违反法律,但我们往往也没时间去和执法人员较真。因此为了避免麻烦,请勿在警察面前展示甩棍及其他防身用品。
http://www.mayi.sg/dispbbs_41_1520.html
有帖说过~~~~
没事的,就说是体育用品,锻炼用的
已经记不得我是第几次转这段话了.......
作者: yzt 时间: 2010-10-22 15:02
说你是就是,没看南京连弹弓都管制了
作者: 武圣 时间: 2010-10-22 17:05
有人管你就说:“我爸是李刚!!!”呵呵
作者: A5A6 时间: 2010-10-22 17:12
高调的话,就算是水管,JC也会收了你的。
作者: 武圣 时间: 2010-10-22 17:15
以下是引用A5A6在2010-10-22 17:12:00的发言:
高调的话,就算是水管,JC也会收了你的。
+1
作者: alucard530 时间: 2010-10-22 17:26
原理上不是,实际上不好说,看jc
作者: 一飞 时间: 2010-10-22 17:46
以下是引用恶鬼门徒在2010-10-22 12:24:00的发言:
携带甩棍是否合法?
回答:直到目前为止,并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甩棍为警用品,所以甩棍在法律上的定义是和双节棍一样的,都属于体育用品,携带甩棍并不触犯法律,绝对不会因此遭到罚款或拘留——因为根本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只有那种手柄上带有警察字样的甩棍,才是平民不可持有的。而且目前有不少执法人员并没有了解清楚这条规定的范围,有可能会找借口没收,虽然我们持有的甩棍不违反法律,但我们往往也没时间去和执法人员较真。因此为了避免麻烦,请勿在警察面前展示甩棍及其他防身用品。
http://www.mayi.sg/dispbbs_41_1520.html
已经记不得我是第几次转这段话了.......关键是只有沈阳公安局这么说,要是公安部的话就有力度了
作者: 白色海浪 时间: 2010-10-22 17:47
看得出,楼主是用五笔打字!
作者: 中华武魂 时间: 2010-10-22 18:29
甩棍属于警械。
作者: 祐手撁咗手 时间: 2010-10-22 18:50
不被看到就什么事情都没有
作者: 顾左右 时间: 2010-10-22 19:26
他要是把你的收了 ,那就是看上你的棍了
作者: 削梨费刀 时间: 2010-10-22 20:16
娶了漂亮媳妇最好是自己在家乐和,非得带大街上显摆就别怪流氓盯上了
作者: 削梨费刀 时间: 2010-10-22 20:17
以下是引用削梨费刀在2010-10-22 20:16:00的发言:
娶了漂亮媳妇最好是自己在家乐呵,非得带大街上显摆就别怪流氓盯上了
晕,改了个字,不小心又发了一遍
作者: 棍风 时间: 2010-10-22 20:17
记住:官字两把口。
作者: 阿东0460 时间: 2010-10-22 20:33
在人权大于法的天朝 法大不过人滴
作者: 山猪仔 时间: 2010-10-22 21:30
以下是引用白色海浪在2010-10-22 17:47:00的发言:
看得出,楼主是用五笔打字!
你怎么看得出来?
我知道这个问题问过好多次,基本认为是灰色地带。只是我朋友说得太肯定了,搞得我心大心小的,只是想知道是不是真的有相关的规定出台了。在国内很多东西都是灰色的,但不张扬,基本都OK,这就是中国。
作者: lhleaven 时间: 2010-10-22 22:48
受管制的。。
作者: 子非鱼 时间: 2010-10-22 23:34
以下是引用恶鬼门徒在2010-10-22 12:24:00的发言:
携带甩棍是否合法?
回答:直到目前为止,并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甩棍为警用品,所以甩棍在法律上的定义是和双节棍一样的,都属于体育用品,携带甩棍并不触犯法律,绝对不会因此遭到罚款或拘留——因为根本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只有那种手柄上带有警察字样的甩棍,才是平民不可持有的。而且目前有不少执法人员并没有了解清楚这条规定的范围,有可能会找借口没收,虽然我们持有的甩棍不违反法律,但我们往往也没时间去和执法人员较真。因此为了避免麻烦,请勿在警察面前展示甩棍及其他防身用品。
http://www.mayi.sg/dispbbs_41_1520.html
已经记不得我是第几次转这段话了.......
楼主你可以去你当地的 公安网站咨询一下。这个就是我在沈阳的网站上咨询的。起码警察看见我棍子我上网照这个能跟他掰扯掰扯。
作者: 星星卡 时间: 2010-10-23 00:56
低调是对的 没错
作者: 老猎人 时间: 2010-10-23 09:00
边缘化的,一切小心为妙
作者: xgdy 时间: 2010-10-23 10:57
低调是王道
作者: 彼此 时间: 2010-10-23 11:27
没办法说不准,低调为好。
作者: 初生牛肚 时间: 2010-10-23 16:43
这个主要得看你面前的jc什么态度。
作者: 黑猫 时间: 2010-10-23 17:20
能上火车么?
作者: singyue 时间: 2010-10-23 19:46
在天朝...人家说是就是,不是就不是...
领导在上我在下.领导说是几下就几下!!!
没办法.
作者: s92758 时间: 2010-10-23 23:59
警察要管也得有个法律依据吧?现在怎么说也是法制社会啊!
作者: 米 时间: 2011-9-23 18:19
你学过如来神掌不要说给别人听就可以了
作者: 狙击手8060 时间: 2011-9-23 18:21
以下是引用核潜艇在2010-10-22 13:08:00的发言:
专门用来打人或者说防身自卫的东西,在中国大陆都可以是管制品。
被跟我讲法律,李刚是我亲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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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月在荒城 时间: 2011-9-23 18:28
以下是引用Sword在2010-10-22 12:45:00的发言: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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