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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转帖]面对抢劫,怎样防卫才不过当? [打印本页]

作者: 糖加三勺    时间: 2009-2-12 20:53
标题: [转帖]面对抢劫,怎样防卫才不过当?

面对凶残的歹徒,在无路可退的情况下,我们一般主张的是反抗,采取正当防卫。但怎样才能避免防卫过当,避免不小心自己反而要遭受牢狱之灾,没学过法律的人对要想弄清这点,是有点困难。我在这,就以我所学的法律知识,简单分析以下,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
(一)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关于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在一般情况下,应以不法侵害人着手实行不法侵害时为其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待其着手实行后来不及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时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时,进行所谓“防卫”的,称为防卫不适时。防卫不适时有两种情况:一是事前加害或事前防卫,二是事后加害或事后防卫。防卫不适时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具有防卫意识
  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
  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四)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一方面要分析双方的手段、强度、人员多少与强弱、在现场所处的客观环境与形势。另一方面,还要权衡防卫行为所保护的合法权益性质与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即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与所损害的利益之间,不能悬殊过大,不能为了保护微小权利而造成不法侵害者重伤或者死亡。
三、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在我国刑法中,防卫过当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防卫过当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与客观后果,援引相应的刑法分则条文定罪。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特殊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对这一规定,称之为特殊防卫。特殊防卫的防卫性质和防卫条件与前述的防卫理论是一致的,其特殊之处有两点:
    一是针对杀人、抢劫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作的特殊规定;
  二是针对这种特别严重的暴力犯罪所采取的特殊防卫措施。所以,它又是对刑法第20条第1款的一个补充,以便更加有力地制止严重的暴力犯罪。
特别提醒:防卫的时间性条件**。这是最容易出错的。其中特别注意“防卫不适时”(包括“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成立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如果不法侵害己经结束,继续加害不法侵害人的,这继续加害不法侵害人的行为,是“事后防卫”,认为是属于故意犯罪,不成立正当防卫
举例;甲某遭到乙某持刀抢劫,甲很英勇,一下子把乙某打倒在地、摔昏过去。这时,甲某特别气愤,拿起罪犯掉在地上的刀子,几刀下去,把昏倒在地的乙某扎死了。定的是故意杀人罪。这是2000年的律师资格一道刑法考试题。
因为不法侵害人已经昏迷,丧失犯罪能力,应该说犯罪行为己经被有效地制止。防卫人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解气或是其他原因,又在继续加害不法侵害人的,是“事后防卫”。不成立正当防卫,也不能成立防卫过当,而是故意犯罪,也就是故意杀人罪。

再举几个简单的例子。
一人持刀抢劫你,你牛,反把他打倒在地,
1、你拣起他的刀,两秒钟内两三刀把他砍死,是无限防卫。因为在那么短的时间内,你很难判断对方是不是真的已经不能再侵害你了。注意仔细区分与上面那个侵害人昏迷案子的不同。

2、你拣起他的刀,砍了三刀后他没死,但已毫无还手之力,你说,敢抢我,我砍死你。属故意杀人。类似上面那个侵害人昏迷的案子。
3、你拣起他的刀,他求饶,你再把他砍死,还是属于故意杀人。类似上面那个侵害人昏迷的案子。
再次提醒:无限防卫是指他还对你存在现实的危害的时候,无限防卫的时间一定是要他正在行凶,注意是还在行凶,就是说他还在对你进行侵害时你才能无限防卫,而倒地后如果没有反抗力了,丧失犯罪能力了,犯罪行为己经被有效地制止。也就是说他已经不能再伤害你了。防卫人在这种情况下,再继续防卫,就不成立正当防卫,也不能成立防卫过当,而是故意犯罪。前两天我举的两兄弟砍死人的案子就属这中。
  我声明一下,为了让广大没学过法律的朋友能更容易理解与接受,我在以前的帖子中没有完全严格地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分析起来太麻烦),而是间略地把这种事后对方失去反抗力后你再继续砍死他的情况说成我们通常人更接受的广义上的防卫过当情形下的故意杀人罪,事实上,在法官具体的办案过程中,此种情形有的认定为防卫过当,有的直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再说一下事后防卫。
  一般认为,如果防卫人由于惊慌、紧张、激动、恐惧而对不法侵害人有过多打击的,不宜认定为是事后防卫。实践当中有过这类的例子。防卫人在遭遇到持刀入室行的抢劫的时候,持斧奋起反抗,把不法侵害人的脑袋砍了十几斧子。在勘查现场、作法医鉴定时,见把不法侵害人脑袋劈成那样子,认为是事后防卫。但经过了解当时的情况,防卫人说当时非常紧张、害怕。他一斧子把不法侵害人劈倒之后,扑上就下意识地朝脑袋上乱砍。等意识到对方不动弹时,才停下手,但这时已经砍了十几下了。如果这种行为确实是在连续过程中的,防卫人在意识到不法侵害己经停止之前,进行了这类过多打击的,不宜认为是事后防卫。也就是说还是正当防卫,无罪!不过在法庭上你可一定要说是你意识到对方不动弹时,才停下手的,要强调你砍人时动作的连贯性以及没意识到对方已经倒地不能反抗了。

作者: 大虾    时间: 2009-2-12 21:02
比喻打的很好    但是脑子热的时候就怕想不起来了
作者: qiteng    时间: 2009-2-12 21:06
任人宰割就不会防卫过当
作者: 擦身而过    时间: 2009-2-12 21:13

楼上很偏激啊,呵呵。
不过这个答案倒真是正确的……其中一种。
作者: dianjinan    时间: 2009-2-12 21:50
说的真的很不错。
作者: laoba0001    时间: 2009-2-12 22:24
抢劫的,只要他掏家伙就搞死他----这就是正当防卫
作者: wing_chen1    时间: 2009-2-12 22:56

前天不是看说现在已经有新的关于定义防卫的法律了吗。
作者: TXB    时间: 2009-2-12 23:29

打完就跑 多简单
作者: super3118    时间: 2009-2-12 23:30
说得太全面了,尤其最后一个辩解,十几下剁死人的例子
作者: johnson    时间: 2009-2-12 23:35
要是确定一个人的话,最好是打死,结果你自己说了算
作者: 白龙    时间: 2009-2-13 09:52

不要打要害咯 手脚都可以 丧失攻击能力就可以了  还有就是腹部 那里轻微打下就很痛 只要不过力 一般都没有事情
脑袋就不推荐打了 一不小心就挂点了
作者: 齐羽    时间: 2009-2-13 10:19
   他不打你,你还继续打他就是防卫过当吧
作者: 糖加三勺    时间: 2009-2-13 10:48
这是我转来的,我的观点是,如果我老子是XX长(部级以上),我肯定不会过当。
作者: andyfz    时间: 2009-2-14 23:19

"不过在法庭上你可一定要说是你意识到对方不动弹时,才停下手的,要强调你砍人时动作的连贯性以及没意识到对方已经倒地不能反抗了。"

这句才是"的".大家多想想,有时事后还要上演一出苦肉计呀才行!!


 
作者: 大虾    时间: 2009-2-14 23:51
大家应该注意头脑清醒
作者: wing_chen1    时间: 2009-2-15 03:41
以下是引用dgsgbxxs在2009-2-13 10:19:38的发言:
   他不打你,你还继续打他就是防卫过当吧

那搞个屁啊,那打架都是你一拳再我一脚的,那他给你一拳后不是可以再休息一下再打你?因为给过你一拳后他已经停止攻击了。你那时候打他就是防卫过当,哈哈。
作者: dpjin    时间: 2009-2-15 11:09
应可我打他,也不让他打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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