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甩棍杂谈——全国最热门的甩棍论坛】
标题: 民间反扒遭遇刑拘? [打印本页]
作者: qiteng 时间: 2009-2-14 14:50
标题: 民间反扒遭遇刑拘?
《意汇(黑白版)》 2007年第03期
性感妖娆的时尚美女,两鬓花白的沧桑老人,西装革履的企业精英,一个普通的路人或许他就是一位民间反扒志愿者,他们奉献着自己的时间和精力,甚至冒生命的危险默默地支撑着社会道德的底线,可如今,他们的“理想”遭到了“刑拘”,他们的路在哪里?
“武汉志愿者联盟”论坛成立于2006年3月,目前注册人数已有2000余人,其中经常参加活动者有200多人。该联盟的反扒队队长“手术刀”表示:“我们最初以街头反扒为主,后来开始制止一切街头不法行为。2006年8月开始进入社区捐献骨髓和帮助困难群众。我们成绩最显著的是反扒,自成立9个多月来共出动七八千人次,抓获各类小偷及罪犯400人次。”
然而,去年9月联盟发动的一次大规模行动中,被抓获的小偷杨蛮的意外死亡,导致参与行动的网友“罐子”被送入看守所,并有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此事件被联盟成员认为“让近一年来努力取得的成果几近一夜崩溃”,成千网友加入了为伙伴筹集律师费捐款的行列,27岁青年“罐子”也成为江城关注的人物。
志愿者反扒 小偷意外死亡
“2006年9月24日那天,我们和平常一样开始了双休日维持街头社会秩序的活动,当天抓获各类扒手(包括持刀凶徒)共20多人。当时我和‘罐子’同在一个小组。”网友“一辈子”回忆。
在青年路车站,“罐子”和同伴发现一个小偷杨蛮刚从一位准备登上公交车的女子包中摸出一个钱包,他们立刻上前制止。杨蛮见状将钱包放回包中,并开始与网名为“绝对NO暴力”的志愿者扭打,其同伙七八人也上前协助围攻志愿者。女性志愿者“狼MM”上前帮忙也遭围攻,赶来增援的志愿者“九头鸟”则被众小偷打晕在地,杨蛮趁机咬了“绝对NO暴力”大腿一口后逃脱。
“在跨越隔离带花坛时,杨蛮被志愿者的一声大喝吓到,一头栽倒在地上并陷入昏迷。与此同时,另一组志愿者赶来增援,一举抓获3名嫌疑人。”志愿者“九头鸟”承认,由于小偷挑衅并反抗,志愿者们用甩棍击打了杨蛮的腿部。他表示:“我们不得不配备甩棍自卫,由于反扒,我们经常被小偷报复,对方人多势众,而且有匕首、啪啪等凶器,如果没有防身武器,会出现不必要的伤亡。”
反扒民警赶到时,杨蛮腿部肿大,且头部右侧有一包块,公安机关将其带到武汉同济医院检查拍片,结论为无任何异常。公安机关在将杨蛮置留24小时盘查后,由于失主、赃物均已失去,尽管其为惯偷,仍因证据不足将其释放。28天后,外出“活动”的杨蛮猝死,在其同伙指认下,网友“罐子”被认为在9月24日当天用甩棍击打死者头部,造成包块诱发死者血管爆裂致死。同时,法医鉴定认为杨蛮同伙的结论成立。12月12日,“罐子”被指认故意伤害并造成杨蛮包块诱发死亡而被拘留。
“罐子”父亲:坚信儿子不可能有罪
27岁的“罐子”中专学历,已有3年工作经历,如果没有发生“9·24”事件,他现在就快拿到自考本科文凭了。身为武汉某高校教师的“罐子”父亲高松(化名)和妻子已经为儿子的事奔波了许久,“这孩子从小就正义感强,参加志愿者联盟后,不仅抓小偷,还帮助孤寡老人,也是骨髓捐献志愿者。他长这么大,我从来没见他打过架。”高松说,自己坚信儿子不可能有罪。
辩护律师四点质疑
疑问一:“罐子”是否打过死者头部?
“9月24日头部外伤系蛛网膜下腔及硬膜下出血的诱发因素”——杨蛮遗体的《法医鉴定结论》中这句话似乎让其死因铁板钉钉。但当天与“罐子”一同反扒的志愿者“九头鸟”、“一辈子”等人却对此结论表示怀疑。“我们在公交分局接受调查时,实事求是地向警方讲述了当时的情况。在场者都可以作证,绝对没打他的头部。”
疑问二:杨蛮当日是否有头部着地?
网友“一辈子”和“九头鸟”回忆,杨蛮逃跑跃过花坛隔离带时,“九头鸟”清醒过来并大吼一声“站住”。此时杨蛮一惊,回头观望时一头摔倒在地……杨蛮晕乎乎没有起来,志愿者后来将其拉起并扭送到车站站台后方。律师王万雄认为这一细节也至关重要,“如果杨真的摔倒过,就不能排除其头部被地面硬器物、钝器物致伤的可能性。根据‘疑罪从无’的精神,我认为司法机关不能判‘罐子'有罪。”
疑问三:杨蛮“致命伤”是否另有原因?
“抓获小偷后,‘罐子’曾给杨蛮拍了照片,照片上杨蛮头部并未出血,而当日公安局的鉴定也认为他仅仅是头部软组织挫伤。”王万雄表示,9月24日距离杨蛮死期有28天时间,“这期间杨蛮仍四处‘活动’,10月13日还将‘一辈子’打伤。在这28天时间里,杨蛮没有住院,他是否又参与过打斗,是否饮酒或过度激动,这些都很难讲,而这些因素都可能导致蛛网膜下腔出血及硬膜下出血。”
疑问四:杨蛮遗体为何迅速火化?
“罐子”的父亲告诉晨报记者:“鉴定结论是批捕‘罐子’之前就已经作出了,但我们看到该结论时,却获悉杨蛮的尸体已经被火化了!我们对此非常不解,这等于再也无法重新鉴定!”嫌疑人提出了疑问,而又无法通过重新鉴定解答的话,根据“疑罪从无”精神,合理怀疑无法排除,为防止侵犯公民人权,法庭一般都会判决无罪。
各方激辩反扒同盟是否应存在
司法机关:见义勇为应该,志愿者本身不能违法
反扒志愿者团队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俗话说“没有金刚钻,不揽瓷器活”,反扒需要经过专门培训,就连我们民警捉了小偷,有时也因为缺乏证据而难以处理,更不用说民间志愿者了。我们不反对群众扭送小偷,见义勇为者我们也会表彰,但志愿者本身不能违法,再怎么样也不能打人!
教授:合理引导反扒组织可成政府的“减压阀”
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陈恢忠认为,国内许多城市出现民间反扒群体,说明还是有一定社会需求的。这些群体中的成员都是有着强烈社会责任感的人,为何会出现如此众多的“质疑声”,就是因为没有一个很好的引导机制,如果可能的话,有关部门可以对这些民间力量因势利导,对他们进行相关的培训,合力会比想象的要大。
市民:怀疑的同时表示支持
武汉市市民陈先生说:“我们应当看到,警力的不足和装备的落后,使他们不可能打击所有的犯罪,也不可能保护所有公民。‘反扒组织’正好解决了警力不足的问题。”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周静雯认为,任何一个普通公民,看到有人行窃时,都有权利、有义务进行制止并争取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不支持,也不反对
武汉市公安局有关人士接受采访时,对反扒联盟的态度是:“不发表看法,也不会出面叫停反扒联盟。”
反扒成员“手术刀”:“为唤醒群众的意识而努力”
志愿者抓小偷为的是维护社会公德,唤醒群众的社会责任感,参与意识;而警察抓小偷为的是维护法律的严肃,平衡社会秩序。同样是偷,一元钱与一万元钱在志愿者眼里是一个慨念,那就是其行为是“偷”;而在警察眼里却要去寻找适用的法律,该判的判,该教育的教育。警察们也很希望有足够的证据对小偷们进行判决。但现在刑法要求以证据为主,而很多时候,小偷们钻了法律的空子,逃避法律的制裁。志愿者是站在一种社会责任的角度来面对“小偷”这种社会现象的。让我们想想,为什么我们很多人都看到过小偷公然在大街上偷东西,却如入无人之境?志愿者要做的和正在做的,是通过他们的行为,营造一种社会正气,慢慢地恢复和重建群众信心,让更多的个体在遇到不法行为的时候,能迅速形成一种凝聚力,从而形成与犯罪团伙足以对抗的力量。
思考:
1、民间反扒行为应该支持吗?
A :应该支持,每个公民都应参与维护社会治安。
B:不支持,民间反扒缺乏技术保障,容易造成人身伤害。
2、为什么会出现大量民间反扒组织?
A:社会治安不能满足群众要求,部分人越俎代庖。
B:市民正义感驱使,政府工作不到位。
3、“罐子”事件后应如何对待民间反扒组织?
A:呼吁反扒组织学法用法,规范自身行为。
B:公安机关进行统一管理,进行法规和技术培训。
C:取缔民间反扒组织,政府更多作为保障治安。
作者: lifuwei110 时间: 2009-2-14 14:55
LZ去看看游侠置顶的帖子吧~!
而且新闻类的帖子好像不该发到这里吧?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2-14 14:58:01编辑过]
作者: wuxuetianzi 时间: 2009-2-14 15:18
民间反扒毕竟是没有经过政府承认的,不出事还好,一旦闹大,根据法律,逮捕是很合法的!尽管从道德角度上普通人无法认同
作者: 断水流三师兄 时间: 2009-2-14 15:45
这个是旧闻了,前年的事了,罐子已经放出来了.已经进行了国家赔偿.
作者: qiteng 时间: 2009-2-14 15:59
民间反扒不是个好职业,搞不好就吃大亏,出力不讨好啊,这个世道真是没救了
作者: super3118 时间: 2009-2-14 16:13
原来是之前的事情了,幸好赔偿了
作者: johnson 时间: 2009-2-14 16:15
好像是N多长时间以前讨论过的问题
作者: 莫龙 时间: 2009-2-14 16:45
小偷死了,就不好说了
作者: piao3719 时间: 2009-2-14 18:20
民间反扒
算了吧
ZF又不保护
真的是出力不讨好
作者: 蓝色*星光 时间: 2009-2-14 18:21
我不是反扒的,我是民间反暴的,比反扒危险的多。
作者: 齐羽 时间: 2009-2-14 19:13
这世道,好人难做
作者: lubo 时间: 2009-2-14 19:19
法律上是不允许的,但道德上是支持的,唉```
作者: cbzsyz 时间: 2009-2-14 19:20
事不关己,己不劳心
作者: 大家猫 时间: 2009-2-14 19:49
N久前的事了,早就放出来了。
作者: cbzsyz 时间: 2009-2-14 19:49
以下是引用大家猫在2009-2-14 19:49:01的发言:
N久前的事了,早就放出来了。
关了多久呀
作者: 网络精灵 时间: 2009-2-14 21:09
“罐子”事件 完美结局
“罐子”事件终于有了完美结局:昨日,武汉市硚口区检察院作出刑事赔偿决定,“罐子”获国家赔偿22344.75元。(引自《楚天都市报》2008年5月5日第7版头条)
事件回顾:去年9月24日,武汉反扒志愿者联盟展开了一次反扒行动,共抓获23名扒窃嫌疑人,“罐子”参与了此次行动。28天后,一名当时被抓获的扒窃嫌疑人突然死亡。去年12月10日,“罐子”因涉嫌故意伤害致死被刑事拘留……今年7月24日,“罐子”被取保候审,警方进行第二次补充侦查。……昨日,硚口区检察院对“罐子”下达了不起诉决定书。……一名办案人员透露,“罐子”虽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排除死者家属向其提出民事索赔的可能性。“在某种程度上,此案尚未完全了结。”(引自《楚天都市报》2007年11月10日第8版头条)
观点:我与“罐子”虽不相识,但都与“武汉志愿者联盟”(上文中“反扒”二字为记者的臆想)相关:“罐子”在前线冲锋陷阵,“为君之健”在后台摇旗呐喊。所以,对事件的过程及结局都非常关注。结局如此,我们以为是完美的。“罐子”提出国家赔偿,也一定不重于金钱,更在于的是明确责任。检察院的赔偿决定,表明了司法机关对事件本身的认识与态度,刑拘是错误的,长时间羁押更是错误的,依法赔偿就是对错误的补偿。
结局虽然完美,过程却是痛苦的,对于武汉志愿者联盟成员及其同情者是痛苦的,对于“罐子”本人及家人更是痛苦的。对于中国的司法制度又何尝不是一种痛苦呢?长达225天的错误羁押给“罐子”及家人的身心打击及折磨是难以承受的,对社会道德的质疑与破坏是难以弥补的,对缺乏以人为本精神的中国司法制度是一次新的展览,无罪推定不应只体现在文字上!
赔偿是对“国家”(司法机构)的惩罚,相关责任人是不是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呢?没人对此负责,如何能让司法机构工作人员负责任地工作以避免下一次的国家赔偿呢?不能只由国家为渎职、枉法者的行为买单吧?!
作者: fantasysep 时间: 2009-2-14 21:19
不是世道没救了,是法律不够完善
而且反扒成员不一定都经过培训,所以在争斗过程中可能容易出事故
作者: qiteng 时间: 2009-2-14 21:26
楼上你还能一次把话讲完啊
作者: wjzxht2002 时间: 2009-2-14 21:27
他NND,我操,打死这些畜生又怎么了,我就不明白,现在的法律是不是专门保护坏人的呀。
作者: wing_chen1 时间: 2009-2-14 21:35
以下是引用qiteng在2009-2-14 15:59:27的发言:
民间反扒不是个好职业,搞不好就吃大亏,出力不讨好啊,这个世道真是没救了
应该说算不是职业。真正的为民除害。可惜了,士风之所以日下就是这些原因造成的。
作者: laoba0001 时间: 2009-2-14 21:54
以下是引用wing_chen1在2009-2-14 21:35:09的发言:
应该说算不是职业。真正的为民除害。可惜了,士风之所以日下就是这些原因造成的。
现今社会,大侠是不能做的
作者: dianjinan 时间: 2009-2-14 22:08
好人没好报,不多管闲事
作者: 单钓妖姬 时间: 2009-3-28 05:52
作者: 苦练一万次 时间: 2009-3-28 13:13
还是要注意正当防卫的界限
作者: 丢丢 时间: 2009-3-29 12:55
学习了·······
作者: 白龙 时间: 2009-3-29 13:02
恶心的 ZF~~~~
作者: morbidcowboy 时间: 2009-3-29 16:47
好人啊,要是小偷出刀,就可以打死他
作者: wychina0591 时间: 2009-3-29 21:34
其实想做这事.何必搞什么联盟.组织下上街,看到就抓,GA来了.就说百姓抓的嘛.国外有义务GA.我们国家没有.你付出没有任何人会给你精神和物资的奖励.除非你和GA的关系好.他们罩着你.那不就成了BA了
作者: pk10101100 时间: 2009-4-1 04:05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安天闲圣 时间: 2009-4-12 17:59
民间反扒志愿者 我们这好像没有!
作者: 爆炸牙 时间: 2009-4-12 19:19
ZF最怕的就是老板姓搞什么“组织”
怎么都不明白呢
作者: 完颜康 时间: 2011-7-17 15:07
打了就跑,才是英豪
作者: liulangyun 时间: 2011-7-17 15:36
这个如果出了人命就不好说了。
作者: 雨夜孤行 时间: 2011-7-17 15:45
以下是引用qiteng在2009-2-14 15:59:00的发言:
民间反扒不是个好职业,搞不好就吃大亏,出力不讨好啊,这个世道真是没救了
赞同
欢迎光临 【甩棍杂谈——全国最热门的甩棍论坛】 (http://www.mayi.sg/) |
Powered by Discuz! X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