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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不必吐槽“16岁少男与13岁少女同居”而引发的强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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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e8424563
时间:
2012-7-21 13:18
标题:
不必吐槽“16岁少男与13岁少女同居”而引发的强奸案
近日,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审判了一起具有警示意义的典型强奸案,一名案发时年仅16岁的男孩与13岁女孩恋爱同居,在双方家长都未追究的情况下,男孩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一审被判强奸罪,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法制网-法制日报)
16岁的少年,13岁的少女,两个未成年人谈恋爱,并且同居,这的确很大胆、很出位,也很过火!相信许多人,尤其是为人父母者,大抵都不能认同此事。不过,对于法院的判决,认定该男孩犯强奸罪,并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如此结果,势必会引发很多人的吐槽!
有两种声音,一种声音是,男欢女爱之事,关键是你情我愿。纵然从道德及世俗的眼光来看,少男少女之间的同居行为,并不应该。但处之以刑罚,似乎有点过;另一种声音则是,同样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有的人是“强奸”,有的官员却是“嫖宿幼女”,司法的区别对待,当真是官民有别?
从不同的角度看,这些吐槽,似乎都有道理。不过,根据强奸罪、尤其强奸幼女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看,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刑法之所以将强奸幼女的情形单列出来,且明确从重处罚,实际上是为了强调对幼女权益的特殊保护。
众所周知,强奸罪一般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其犯罪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有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但对幼女而言,其身心并未发育成熟,即使部分幼女发育得早,也具备了明显的女性性征。但在具体的行为能力、认知水平、乃至意思表达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又谈何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
实际上,刑法在关于未成年女性、尤其是幼女性的权利保护上,为更好地保护幼女的这种权利,也为了避免其身心健康受到侵害,刑法采用了默认所有幼女都不具备真实意志表示能力的方式。因此,不管幼女是否“自愿”,只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都构成强奸罪!据此,深圳罗湖法院判决16岁的男孩犯强奸罪,不过是正常的司法行为!
至于后一种声音,笔者也曾不止一次地提到“嫖宿幼女罪”的失当,也曾公开呼吁人大应尽早修法,废除此条法律。毕竟,该条法律的存在,不仅与强奸(幼女)罪的规定相冲突,也违背了法律对幼女特殊保护的精神,更是对幼女精神方面的严重摧残。不过,坦白说,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这两者本就是不同的罪名,而本案也只涉及强奸(幼女)罪。就事论事,若是过度联想、解读,有时候,难免会适得其反,反而模糊了焦点!
作者:
炮轰四海
时间:
2012-7-21 13:25
全他妈的站着说话不腰疼。。。。。。。。。。
作者:
穷书生驾到
时间:
2012-7-21 13:32
带底纹的 看的真心 费劲
作者:
酥咔子
时间:
2012-7-21 13:35
啧啧,公诉 真是强有力
作者:
he8424563
时间:
2012-7-21 13:38
现在的孩子 真是有爱啊
作者:
noname
时间:
2012-7-21 13:45
平民的话就是强奸罪,有背景的就是嫖宿幼女罪
作者:
SuperWolf
时间:
2012-7-21 13:49
嫖宿幼女罪本来就是恶法,是为官老爷们强奸幼女开脱专用!
应该把制定者的妻女通通沦奸,然后给两毛钱,反正付过钱就是嫖宿!
操TNND!
作者:
ufo5833
时间:
2012-7-21 14:08
谁叫16岁的家里没有后台呢
作者:
轻狂、书生
时间:
2012-7-21 14:19
作者:
梦想森林
时间:
2012-7-21 14:21
没办法,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
同时也告诫女孩子,自尊自爱吧!
作者:
沧海一粟leon
时间:
2012-7-21 14:27
双方家长都没有追究。真是皇帝不急太J急啊
作者:
但以里
时间:
2012-7-21 14:31
嫖宿幼女,真不知法律是如何制定的
作者:
随便看一看
时间:
2012-7-21 14:55
无语
作者:
steam_ice_frog
时间:
2012-7-21 15:17
帮顶。。楼主自己吐槽吧
作者:
fengshuns
时间:
2012-7-21 16:13
我只想吐槽LZ 排版一下不行么
作者:
肖祝开
时间:
2012-7-21 17:44
这孩子咋不再忍一年了
作者:
刘德华
时间:
2012-7-21 18:12
我能说这女的活该被QJ么?
作者:
夏雪
时间:
2012-7-21 18:29
法律是少数人的法律
作者:
白狼
时间:
2012-7-21 20:53
选择性执法而已
作者:
为棍而来
时间:
2012-7-21 21:30
不懂法,撸过~
作者:
caib
时间:
2012-7-21 22:14
哎,现在的社会呀。
作者:
蚂蚁小强
时间:
2012-7-21 22:27
现在的小孩啊…
作者:
瞌睡的熊
时间:
2012-7-21 22:51
嫖宿幼女罪的制定者怕是.........
作者:
joy
时间:
2012-7-21 22:55
哎,现在的孩子啊!!
作者:
疯虎
时间:
2012-7-21 23:11
都TNND人渣啊
作者:
爱樱井的奶牛
时间:
2012-7-21 23:14
眼睛花了。。。。
作者:
tsxb
时间:
2012-7-22 00:29
法律?人权?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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