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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法拥有甩棍的问题(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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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3-23 16: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其实随身携带甩棍是否会被警察管,我也不知道,要看警察在实践时是怎么考虑的了,看有没有哪位兄弟遇见过这样的事情,能说说经历就最好了,如果没有问题,我就天天带在身上,有问题我就晚上有需要的时候带出去防身!!

经过我的查询,好象有条法律有所提及,就是警察法的————第三十六条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只有这条可以对甩棍进行管制,但问题又出来了,甩棍到底是否属于上面说的警械呢?也就是甩棍的定性问题.如果不是,那么甩棍就可以随身携带的了!


同时,法律上并没有关于购买甩身短棍的明确规定。违反法律的情形大致和楼上说的是一样的,防卫过当及攻击别人,都是违反法律的情况,涉及的是伤害他人人身权利方面的条款。尤其是后项"攻击他人",是故意伤害罪。

      我国1983年公安部颁布的关于管制刀具管理的暂行条例将刃长超过5厘米的刀具列为管制刀具,该条例第14条还将具有危害作用的武术器械,体育器械等列为民航及运输部门选择监管范畴。

但该条例已经废止,目前涉及刀具管制的条例仅有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第32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弩,匕首等国家管制的刀具器械等属违法。但该法目前和原废纸公安部暂行条例存在法律盲区,就是无法界定刀具及器械的合法性。

目前,家庭以刀剑为装饰,或健身器械的大有人在,限于法律盲区,此事无人管理。

回到楼主的问题,甩棍目前并非我国军警的制式装备,因此生产及贩卖并不犯法,拥有甩棍亦不犯法。

但甩棍作为危险器械是禁止携带上飞机,火车等封闭交通工具的。虽然随身携带时火车查不出,但飞机是不允许的。

但甩棍根据新刑法的规定亦可作为凶器存在,只要犯罪方存在主观故意,甩棍亦可算作凶器!

呵呵!出门在外,和为贵!要想保护自己,锻炼身体是最好的途径呢!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3-23 18:33:12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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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3 16:06 | 只看该作者
沙发啦··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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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9-3-23 16:08 | 只看该作者
这个社会 和 只能代表你的软弱··尤其对于一些欺软怕硬的 你要是没点脾气吃亏就吃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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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3 16:30 | 只看该作者
拥有是合法的,但是带着到逛去就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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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3 16:31 | 只看该作者
最好的防身器械是拳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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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3 16:38 | 只看该作者
公民是没有合法武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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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3 16:48 | 只看该作者
最好的防身器械是头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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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3 17:05 | 只看该作者
还是低调一点儿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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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3 17:49 | 只看该作者
 我天天都带
If you truly believe that you write the tale of your own life then the end is up to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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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3 17:55 | 只看该作者
最好的武器还是原始武器,拳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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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3 18:06 | 只看该作者
难得楼主收集这么多,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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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3 18:08 | 只看该作者

带着也没事,别明显被人看到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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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3 18:09 | 只看该作者

引用原文一句话“但甩棍根据新刑法的规定亦可作为凶器存在,只要犯罪方存在主观故意,甩棍亦可算作凶器!

呵呵!出门在外,和为贵!要想保护自己,锻炼身体是最好的途径呢! ”


这个很关键 犯罪或正当防卫往往取决于自己的主观意识
经典成就永恒,蚂蚁就是在创造永恒~!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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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3 18:22 | 只看该作者
只要你不拿出来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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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3 18:23 | 只看该作者

甩棍现在就算是灰色的东西,只是自己知道就行,带着别露光就行
以无法为有法 以无限为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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