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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5 23: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谁动了乘客们的双截棍?
日期:2009-02-21 作者:沈彬 来源:东方早报

    日前北京地铁正在展示地铁警方“收缴”的各种违禁物品——雷管、炸药、催泪装置,还有成捆的名牌发胶、家庭装修的玻璃胶、喷蜡等。(据北京电视台、《京华时报》20日报道)在电视新闻中,我还发现了一箱子被“收缴”的双截棍,木质的、橡胶的,什么样的都有。实在难以想象双截棍与雷管炸药一样被当作违禁品收缴。那箱子双截棍,让我想到小学老师“收缴”的各色小玩意,不过地铁警方从公民手里收缴“违禁物”,自然不同于老师教育小学生,不需要“给个说法”,没收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必须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权限、程序施行。

    北京地铁规定八类物品禁止携带,跟双截棍沾边的,仅第7项(管制刀具)、第8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乘客携带的物品)。此外,无论按1982年公安部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还是2007年《公安部管制刀具认定标准》,双截棍都不算管制刀具。据2005年《法制晚报》报道,当时北京市公安局就鉴定认为,一种含刀的双截棍不属于受管制的刀具。

    国家其他法律有没有规定双截棍是“违禁品”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检索“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规定,有管制刀具、啪啪、仿真枪等等,也没有双截棍;显然双截棍也不可能是受国家管制的警用器械、间谍用品。相反双截棍是很多正规厂家生产的健身器械,松木、橡胶质地的根本没有攻击性,能在超市、体育用品商店公开出售,如果那是“管制器具”,从商场购买双截棍走在大街上,即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要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而且警方也有责任收缴商店里的这些“管制器具”,显然警方没有!

    检索网络发现,自去年来很多地方火车站、客车站、地铁安检处都把双截棍、甩棍等作为“违禁品”给“没收”了。为什么没有法律依据,警方却乐于把双截棍作为“违禁品”收缴呢?还是那句老话——权力缺乏制约监督就会自我膨胀、自我授权。

    再者,展览上还包括成捆的名牌发胶、玻璃胶、喷蜡等,这些东西本身不是“违禁品”,只是不能带入地铁,那么地铁方面能做的是“暂扣”,并且出具相关单据,是没有权力“收缴”的!我一个朋友在飞机场被“暂扣”了ZIPPO的打火机,等到一个月后回程时向机场索要,被告知已经被“自行处理”了。还有我们平常看到城管执法收摊,其实性质上应该属于“暂扣”,执法部门是不可以私自处置收来的物品的,几年前北京电视台就曾做过一期节目说,城管把“罚没”的水果送到了敬老院。这些事真让人哭笑不得。

    相信赶着乘坐地铁的行人,被“收缴”了双截棍,或者超过8厘米的“管制刀具”,也不会太较真。然而对自身私权利的漠视和公权力的膨胀是互为因果的。双截棍虽小,却清晰地折射出某些部门缺乏制约,自我权力膨胀。




还是那句老话——权力缺乏制约监督就会自我膨胀、自我授权。
    这话说得太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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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5 23:34 | 只看该作者
总算是个头脑清醒的记者
蚂蚁官方元老级代理,详情请看本人论坛:mayi.sg/dug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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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5 23:35 | 只看该作者
人家主要说的是双节棍,甩棍只是附带的一提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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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25 23:35 |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独孤游侠在2009-2-25 23:34:49的发言:
总算是个头脑清醒的记者

难得看到这样的清白人啊....都是些把甩棍,双节棍列为恐怖分子和地痞专用的白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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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25 23:37 |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focke在2009-2-25 23:35:43的发言:
人家主要说的是双节棍,甩棍只是附带的一提而已

应该双节棍的数量上较多,甩棍能买到的地方少点,所以重点是说双节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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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5 23:38 | 只看该作者

权力缺乏制约监督就会自我膨胀、自我授权。


事实上这句话说的没错,没收甩棍的警察都是这种情况,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甩棍为管制品,按理说警察是没有没收的权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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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5 23:39 | 只看该作者
记者清醒有啥用啊,JCSS不清醒,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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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25 23:40 |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柬埔寨寨主在2009-2-25 23:39:12的发言:
记者清醒有啥用啊,JCSS不清醒,唉~~

作用没多大,图心里舒服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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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5 23:47 |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柬埔寨寨主在2009-2-25 23:39:12的发言:
记者清醒有啥用啊,JCSS不清醒,唉~~

大多数人都清醒了也就没什么必要清醒了
有花无月恨茫茫,有月无花恨转长; 花美似人临月镜,月明如水照花香; 扶筇月下寻花步,携酒花前带月尝; 如此花好如此月,莫将花月作寻常。 --!天朝上好的大闸蟹,以吨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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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5 23:49 | 只看该作者
这个应该是个男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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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25 23:54 |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飘来飘去007在2009-2-25 23:49:58的发言:
这个应该是个男记者。。。

不管男女,至少是个愿意为人民说话的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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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5 23:59 | 只看该作者
权利的诱惑不小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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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6 00:01 | 只看该作者
这个社会就是这样,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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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6 00:04 | 只看该作者
都是为了个人的利益造成的
广西梧州反扒志愿者论坛 www.wzfp0774.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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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6 00:12 | 只看该作者
这个社会都是利益走前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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