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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抢劫、强奸、妨害公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等刑事案件以及一些治安案件办理中,人体损伤情况是重要的定罪量刑(治安处罚)因素,比如故意伤害符合轻伤二级标准就构成了刑事犯罪,达到重伤二级标准,量刑幅度就达三年以上,一些治安处罚案件达到轻微伤标准就可以治安拘留,轻微伤标准甚至也可能成为一些刑事案件的入罪标准,比如妨害公务、寻衅滋事等等。 本文是根据最新《人体损伤鉴定标准》整理,供办案人员以及涉案人员参考。 | 颅脑、脊髓 | 1)植物生存状态。
| 2)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 3)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 4)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 5)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 面部、耳廓 | 1)容貌毁损(重度) | 听器听力 | 1)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 | 视器视力 | | 2)一眼视野完全缺损,另一眼视野半径20o以下(视野有效值32%以下)
| 3)双眼盲目4级
| 颈部 | | 2)咽喉部广泛毁损,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者造口
| 3)咽或者食管广泛毁损,进食完全依赖胃管或者造口
| 胸部损 | | 2)肺损伤致一侧全肺切除或者双肺三肺叶切除
| 腹部 | | 2)胃肠道损伤致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依赖肠外营养
| 3)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 盆部及会阴 | | 2)子宫及卵巢全部缺失
| 脊柱四肢 | 1)二肢以上离断或者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踝关节以上) | 2)二肢六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 手 | 1)双手离断、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 | 其他 | 1)深IIo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70%或者IIIo面积达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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