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使用武器、警械条例》关于武器的使用有如下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在这里大家要注意一个词“判明”,也就是说,如果你是警察,“判明”是你开枪前最先决的条件。需不需要用枪取决于你是否判明了,并且判明正确了(如判断了但没有判断正确等同于没判明)。否则枪响后,你可能遇到许多的问题和大大的麻烦。在工作实践中,“判明”这个词说起来容易,看似简单,如真操作起来却是十分的难。首先判明需要时间,可以说给你的判断时间越长,你判断正确的可能就越大。但是在实践中很多需要你判明的情况都发生在“电光火石”的瞬间,你有时间做出一个准确的判明吗?说句实话,这个谁也保证了。大家在出警时可能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两伙人持械打架,你到现场处理,这时有一人拿着菜刀向你走过来(你也看不出他是否要砍你或什么的),尽管你口头警告、鸣枪示警都做了,但这个人都不理你还是向你走过来,你敢开枪打他吗?如果你开枪了,事后发现这个只是个路人,刚买了把菜刀要回家,见你鸣枪什么的,吓慌了误以为你是让他把刀交给你处理,所以走过来,这样的话你的下场会是什么样?当然你会说事后向领导讲明,这种情况是说得过去的。但是,你不要忘记了“讲清”意味着你要找到所有对你有利的证据。开句玩笑,如你打中的是个什么名人,或是“上头有人”的人,或是要家属要“抬棺游行”的人,呵呵!
在实践中,我们的“判明”只是根据相对人的行为做出一个基本的判断,但《条例》的“判明”却是要你对行为人做出这个行为的真正目的或动机都要判断正确,否则就没有判明。在这里我们比较一下美国的警察,我觉得人家的判明就更合理些。在现场处置过程中,相对人如果有违反警察命令的任何行为,即构成使用武器的条件,这样的“判明”是不是更简单明了些。在国外的一些新闻中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镜头,不管块头多壮的汉子,警察在对其盘查时,让其蹲着,这人是绝不敢站着的。为什么,人家敢开枪呀!相反,我们工作中遇到的是:你让他站着,他非要躺着。怎么样,你敢上去咬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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