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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x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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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管制刀具乘车一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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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9 22:59 | 只看该作者
没被拘留过,拘留也没事..  我这派出所的人我都挺熟..
退伍不退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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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4 14:09 | 只看该作者
低调.不遇到危险绝不亮家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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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4 23:13 | 只看该作者
别理他们,当年蒙古人还规定家有菜刀灭门呢
于无声处听惊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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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6 20:09 | 只看该作者
警察信得住,母猪会上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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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6 20:12 | 只看该作者
我们这早就这样了,可只能管得住我们这些没钱没势的人。黑社会打架照样砍人,不仅动刀还有枪呢
我胸中有猛虎,细嗅蔷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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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7 00:33 | 只看该作者

无所谓,我觉得哪怕大城市,出事JC只能给你收尸,带棍和刀双重保障是必须的。
法律是法律,谁倒霉谁进去,就算拘留我出来了我还是会带,因为天朝的治安,不带没法活,刀这东西,保命时方嫌少。
在追寻梦想的路上多数人都迷失了.这世界让每个人都没了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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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7 00:36 | 只看该作者

低调是王道,不遇危险别亮家伙就没事,难道谁还会没事来搜你身不成?哈哈
不过坐火车飞机等有安检的可要小心了,最好别带,可以选择带个钢拳套吧也挺好,呵呵
在追寻梦想的路上多数人都迷失了.这世界让每个人都没了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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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7 00:48 |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johnyuandl在2009-9-25 16:00:00的发言:
非法携带木倉枝、弾药或者努、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
就是说上述的木倉枝、弾药或者努、匕首等
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我国1983年颁布的一个叫做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指出,生产管制刀具的单位必须领取《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才能生产。经销管制刀具的商店,必须申请领取《特种刀具购买证》,凭证购买。自2002年起,《规定》设置的关于刀具生产、销售和携带的行政许可,被列入国务院第一批取消的审批项目。国务院取消对管制刀具的有关许可审批项目后,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中除有关许可审批的规定不再执行外,其他管理制度仍然有效。
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
公安部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人身安全,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刀具作为凶器进行犯罪活动,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管制的刀具是: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它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
第三条
匕首,除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警察作为武器、警械配备的的外,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的,须由县以上主管单位出具证明,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发给《匕首佩带证》,方准持有佩带。
佩带匕首人员如果不再从事原来的职业,应将匕首交还配发单位,《匕首佩带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第四条
机械加工使用的三棱刮刀,只限工作人员在工作场所使用,不得随意带出工作场所。
第五条
制造上述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工厂、作坊,必须经县、市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发给《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方准生产。刀具样品及其说明(名称、规格、型号、用途、产量)须送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备案。产品须铸刻商标和号码(顺序号或批号)。
第六条
经销上述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商店,必须经县、市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购销要建立登记制度,备公安机关检查。
第七条
购买上述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第三、四条关于持有和使用的规定。军队和警察,由县、团以上单位凭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函件,向指定单位定购。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由所属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申请《特种刀具购买证
》,凭证购买。三棱刮刀,凭单位介绍信向批准经销的商店购买。
第八条
使用上述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使用保管制度,加强刀具的管理和检查,确保安全。持有上述刀具的个人,对刀具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赠送、转借他人使用。发现丢失、被盗,要及时报告公安保卫部门。凡因保管不当,造成丢失、被盗,而酿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
关人员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销售和贩卖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属于管制范围内的各种刀具。严禁非法携带上述刀具进入车站、码头、机场、公园、商场、影剧院、展览馆或其它公共场所和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
第十条
本规定下达后,凡制造、销售上述管制范围内各种刀具的单位和持有匕首的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须向公安机关补办登记许可手续。非因生产、工作需要持有上述刀具的,应一律自动送交当地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
《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匕首佩带证》和《特种刀具购买证》,样式由公安部统一规定,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
小部分民族 由于生活习惯需要佩带的刀具,由民族自治地区制订办法管理。
小部分民族 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销售。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非法制造、销售、携带和私自保存管制范围刀具的,公安机关应予取缔,没收其刀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予以治安处罚;有妨害公共安全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ZF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管理办法,报公安部备案。

说实话 这规定很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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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7 02:15 | 只看该作者
重庆很红的                
[url=http://tu.6.cn/pic/show-new/id/9810327][/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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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8 21:25 | 只看该作者
大不了花钱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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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3 20:09 | 只看该作者
嗯,我整天背着我的柯南挎包满世界的走,要查我的话,估计判个1 ,2个月没问题
铭门将以前的兄弟,你们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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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4 17:50 | 只看该作者

带棍子呢 。违法吗。?
世界上唯一没变的、就是每个人都在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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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4 18:23 | 只看该作者
带什么不犯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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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7 18:49 | 只看该作者
钱是万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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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 21:32 | 只看该作者
带把菜刀,拿张空白日期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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