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部门还发来一份事件经过说明。全文如下:
2009年4月14日上午,下沙交警大队周警官、黄警官,带领辅警宋某某、滕某某在文渊路与2号路路口设点检查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9时55分许,一辆违法带人的自行车从文渊路由北向南驶来,至距2号路路口约10米处,自行车上的女性乘坐人从车上跳下,而骑车人继续向前行驶至2号路口。周警官带领辅警滕某某上前示意骑车人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当事人姓陈。
周警官按照交警执勤执法规范,告知陈某,驾驶自行车载人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告知陈某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陈某否认有骑车带人的违法行为,还指责民警为什么其他骑车带人不管。
当周警官告知,陈某的违法行为依法要处以20元的罚款时,陈某表示没钱。
周警官告知,现场不接受罚款处理的将依法暂扣车辆。在开具强制措施凭证交陈某签字确认时,陈某仍然胡搅蛮缠。民警耐心告知陈某,如果不签字确认,强制措施凭证也视为送达。同时,告知复议和诉讼途径。
之后,民警又对陈某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但陈某始终拒绝配合民警执法,强行要将自行车推走,并阻止民警依法执行公务。
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民警使用警用装备辣椒水。
10时20分许,派出所到现场将陈某带离。在派出所,陈某承认了自己的错误,11时30分,陈某离开派出所。
交警部门表示,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行为受法律保护,希望广大市民能理解、配合民警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