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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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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6 14: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在刑法理论上属正当行为中的一种,所谓正当行为,国外一些刑法理论也称之为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或违法阻却事由,它是指行为的外部特征符合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在实质上不但没有社会危害性,而且对个人和社会有益。由于这种行为的实施,使正在发生社会危害性(或违法性)得以排除,因而被认为是合法的,不负刑事责任。

  我国1979年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该条规定只说明了实施正当防卫的条件,至于正当防卫的定义却未加以解释和表述。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头脑中关于正当防卫的概念只是刑法理论中的学理性解释,且该条款对正当防卫所保护利益的主体和对象,只限于公共利益人身权利,另外,对其他权利没有具体化,过于简略。因而在司法实践操作的具体做法中存在不统一的现象。

  新刑法第20条第1款通过立法解释,明确地表述了正当防卫的概念,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该条款的规定较1979年刑法所规定的正当防卫制度,在被保护利益的主体前增加了国家,在被保护利益的对象上增加了财产,同时在防卫的对象上,明确规定为不法侵害人,从而这次修订后刑法对正当防卫概念的表述,更趋全面和科学。

  二、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

  修订后刑法第20条第1款在明确地表述了正当防卫概念的同时,对实施正当防卫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作了具体的规定。

  第一,防卫目的正义性。实行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是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

  第二,防卫的针对性。实行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行为才能实施,这种不法侵害行为既包括暴力行为,也包括非暴力行为,同时,须具有社会危害性、违法性、现实性、紧迫性,但并不要求已达到犯罪的程度,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这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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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1 20:17 | 只看该作者
有钱就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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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1 19:08 | 只看该作者
在TC才不管你正当不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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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28 14:21 |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sniperada在2012-08-28 14:11:00的发言:
这个只能是说的算的人来定咯~~~ 自救多福吧~~~

天朝中说的算的都是人民币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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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8 14:11 | 只看该作者
这个只能是说的算的人来定咯~~~ 自救多福吧~~~
凭一颗男儿胆,挺一身傲气骨,斩大地碎海天,怎惧些许鬼魅?睁星眸,腾热血,只为红颜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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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8 12:23 | 只看该作者
贤弟说话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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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27 14:20 |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杨老拽在2012-08-26 18:45:00的发言:
你没错,警察说你有错,没错也有错;你有错,警察说你没错,有错也没错

你说这个还真是,警匪一家,自古至今都是这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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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27 14:19 |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天香云外在2012-08-26 21:04:00的发言:
路边遇到小偷或者有人劫我钱?我用甩棍把他砸倒后,把他胳膊掰断。  算正当防卫吧

你这就属于防卫过当了,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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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27 14:18 |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黑豆先生在2012-08-26 20:30:00的发言:
楼主一定是赚钱心切啊。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黑豆先生啊,知我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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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6 21:04 | 只看该作者
路边遇到小偷或者有人劫我钱?我用甩棍把他砸倒后,把他胳膊掰断。  算正当防卫吧
从小就厌恶地痞流氓,恶棍。社会败坏,必须以暴制暴! 渴望遇见小偷,小混混劫道。把他们胳膊掰断。眼睛戳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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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6 20:30 | 只看该作者
楼主一定是赚钱心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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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6 19:45 | 只看该作者

高喊 :我爸是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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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26 19:32 |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轻狂、书生在2012-08-26 15:41:00的发言:
拼爹,拼关系的时代

21世纪在我们天朝,不比相貌,不比才能,拼的后台,拼的是爹,拼的是毛爷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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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26 19:31 |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hando_s在2012-08-26 16:26:00的发言:
小偷去你家偷东西,记住别打死打伤,也别惊吓了他万一小偷掉到楼下摔死就麻烦了。

兄弟这话还真不假,那个开车老太婆的案子,不就是以惊吓判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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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26 19:30 |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梦想森林在2012-08-26 15:00:00的发言:
这个条文,还真就应该仔细看看,研究透了,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森林,就你理解小弟苦心了,只有我们把规律研究好了,才能想好破解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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