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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host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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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的正确姿势~转一名警察蜀黍的小型法律科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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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7 20:0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howard113 于 2014-7-27 20:37 编辑

这种事说多了就是泪,在中国,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就从来没分清过。理论上就不讨论了,举几个例子:

案例一:
2004年8月16日晚上10时,务工人员沈洪文、沈洪武等人在广州市增城新塘镇一桌球室打牌。突然,6名持刀男子冲进屋内打劫,并把刀架在沈洪文的脖子上。这6人中的向涛林见沈洪文没有掏钱动作就凶猛地砍下一刀,站在旁边的沈洪武情急之下,端起自己的座椅打掉了向涛林手中的刀,并与他在混乱中相互扭打。随即,这6名持刀入室抢劫者围攻沈氏两兄弟,沈洪武捡起刀子挥舞,并冲出了桌球室,向涛林等3人追了出来,在这个过程中沈洪武再次与他们打斗。后来,沈洪武的刀插在了向涛林大腿上了,向涛林倒下后,两兄弟得以逃脱险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经审理此案查明,持刀男子向涛林全身有十余处钝器、锐器创伤。经法医鉴定,向涛林系因钝器作用所致右肺叶破裂、血气胸并锐器砍击全身多处创口大出血死亡。法院认为,沈洪武和沈洪文采取的是正当防卫,但在防卫过程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一人死亡,属于防卫过当,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沈洪武有期徒刑8年,沈洪文有期徒刑6年。


案例二:
    2001年5月1日晚,家住延安的董伟带着女朋友和女朋友的同事去舞厅,在收票口,遇上了当地的小混混宋阳。
   宋阳对董伟说,你好牛逼,带俩女的,把那个高个留下来陪我睡一觉。董伟说你家也有女人,回去睡你们家的去。宋阳一听毛了,抽出皮带对董伟又抽又打,董伟只顾招架还不了手,舞厅的两个工作人员把他俩拉开了。
   董伟怕宋阳继续纠缠,想息事宁人,掏出两盒烟,拍给宋一盒,让他给自己留个脸面,另一盒,给拉架的人散了一圈。宋阳转身离开了舞厅。
   这么一闹,董伟没了心情,他叫女朋友她们进舞厅玩,自己去离舞厅不远的公用电话亭打电话。刚走到电话亭跟前,宋阳带着几个人返回来找他算账了。宋阳揪着董伟的头发,另一人抱住董伟的腰,董伟被撂地上,单腿跪着,当时正在铺设路面,地砖堆得到处都是,董伟顺手摸起一块,朝宋阳的头砸了几下,宋阳一松手,董伟就从巷子里跑了。宋阳被送到医院抢救,7天后死亡。

在外躲了一个星期,董伟被抓归案。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上诉后由陕西省高院维持原判,于同年9月对董伟执行死刑。

(此案后死刑复核权收至最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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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7 20:15 | 只看该作者
howard113 发表于 2014-7-27 20:00
这种事说多了就是泪,在中国,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就从来没分清过。理论上就不讨论了,举几个例子:

案例 ...

按照“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法院应该判2人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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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7 20:30 | 只看该作者
天朝奇葩法官太多,见义勇为这事现在真心没敢了,我现在身上带的东西,还是保护家人和自己为目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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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7 20:51 | 只看该作者
这就是开玩笑式的法律啊,出了事肯定说不清楚,总之,关系硬的就是正当防卫,关系一般的就是防卫过当,没关系的就是故意伤害!
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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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7 20:52 | 只看该作者
比如上面说的强奸,都强奸了,还第一次强奸完不能防卫,除非还要来一炮才能防卫,这就是笑话
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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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7 20:56 | 只看该作者
天朝法律很坑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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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7 21:16 | 只看该作者
喷子,靠J的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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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7 21:54 | 只看该作者
我只说一句“中国是法制社会”你们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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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7 22:15 来自手机版论坛 | 只看该作者
反正对或错都是公家说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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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7 22:41 | 只看该作者
楼主你真的是图样图森破,在天朝就没有正当防卫这一说。你多关心关心新闻报道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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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7 23:14 | 只看该作者
你有关系你就好办,没关系你牢底坐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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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8 09:19 来自手机版论坛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下,以防遇到危险时借鉴,虽然很少有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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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8 09:49 | 只看该作者
这么说吧,只要有关系,就没什么防卫过当,没关系的,基本都是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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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8 09:51 | 只看该作者
在鸡国,根本无法律。宪法(前提是承认它)是立国之本,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在鸡国,宪法明文规定的许多权利都兑不了现,所以,什么都不要说了。谁愿意守这样的“法”,那是你的自由。

招远血案,有个网名为“骂人用假名”的网友说得好——

    如果我当时在场,说一句“是男人的跟我上”,会不会最终只有我一个人上? 如果我上,打伤了那几个畜生,要不要赔钱? 如果万一打死了一个,要不要判刑赔偿进监狱? 如果我受伤了,会不会医药费自理,伤身伤心? 如果我残废了,会不会无人问津,潦倒一生? 如果我这个家里的顶梁柱被打死了,会不会有一大笔钱让我的家人得到抚慰,以后衣食无忧? 如果对方势力很大,反咬我一口,会不会有人为我申冤,还我清白? 如果我蒙冤入狱,会不会被对方收买的狗下套各种“死”? 即便我把牢底坐穿,沉冤得雪,十几年后面对一个陌生世界,会不会家破人亡妻离子散? 不要喷,请告诉我,会不会?! 我只想对那女孩说声:对不起,下辈子别生在天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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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8 10:13 | 只看该作者
事情发生时很难掌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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