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战德国国防军的战场准则
1。不设防的城市不得毁坏,尤其是历史名城更应予以保护,各个部队的指挥官应当注意搜集精美的绘画和艺术品呈报元首,根据元首的命令就地保护或是送往柏林艺术馆妥善收藏。
懂得保护历史文物啊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2。在更高一级命令到达之前,保证放下武器者的生命安全。对于放下武器的军人(主要指西欧军队和美国军队的俘虏)给予日内瓦公约所规定的战俘待遇,提供食物,饮水,住所,保障其在战争结束前的生命安全,对于平民则由各部队自行处理(大部分都被枪毙了),苏联政F没有参加日内瓦公约,不承认战俘,我帝国亦不必遵守日内瓦公约,对苏联战俘可以强制劳动,提供最低保障其生存的给养。
这条够牛X
3。东线作战的部队在战斗之后即开始甄别俘虏,布尔什维克政治委员当场枪决,枪决命令由上尉一级军官既可签发,国防军无权处理被俘虏的犹太人,犹太人应交党卫军特别行动队处理(就地处决或送到集中营毒死)。甄别行动应当有绝对的秩序,任何对犹太人的肆意屠杀、掠夺、强奸、虐待等有损帝国声誉的行为都应处以枪决,强奸应处以绞刑(因其不但违反军纪,而且违反纽伦堡法,所以没有资格用军人适用的枪决)
这条好象抽自己嘴巴啊
4。指挥官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应当严守职责,逃避责任而自殺的撤消其军人的荣誉和对其家属的优待,不负责任的自殺行为应当由高一级指挥部下达命令予以斥责。
5。我帝国官兵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投降:
1)指挥官阵亡并和上级部队失去联系的。
2)部队减员百分之60以上的(含百分之六十)
3)彈藥耗尽以无可能得到补充的。
4)部队陷入敌优势兵力包围已无可能突围的。
5)得到高一级部队下达的投降命令的。
比较人性化,没必要白白送死嘛
6。我帝国军人无论何时何地均应保持威严军容,在占领区衣衫不整,酗酒闹事,骚扰居民的应受到处罚。
军纪严明
7。西线作战的部队在日耳曼国家占领区应当特别收敛,可能的话尽量保存其政F而不是亲自去建立军事管理委员会,对待日耳曼国家的居民应同德国居民一样,但武装抵抗的平民一样须受到严厉惩罚(枪决)
(注:西北欧的日耳曼国家包括:荷兰,挪威,丹麦,瑞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