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蒙游侠等高层大佬的抬爱和鼓励,
决定继续我的原创文字作品。
冶金系毕业后开始转攻法学,
拿到学位证并参加司法考试,
最终却也没能从事这个职业,
法律知识遗忘和混淆得千疮百孔,
至今不知道为什么竟然比英语忘得还快还彻底!
去年,我认识的一位朋友对我讲,他参加全国建筑类的某种资格资质考试,遇见了一道关于法庭布局设计的题目,因为没有接触过,所以答得差强人意。
隔行如隔山啊,那位朋友不是学法律的,我不是学土建工程的,但是这道题我们一起参加考试,可能多得几分吧。
不知道各位棍友有没有留意过大陆和美国(包括香港)的法庭在布局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呢?
当你进入我们国家的刑事法庭,正对着你的是审判员(法官)的座席,左侧是公诉人(检察员)的座席,右侧是辩护人(通常是律师)的座席,法庭正中面对着法官的是犯罪嫌疑人的座席。
而当你进入美国(包括香港)的刑事法庭,正对着你的是法官的座席,法庭中间面对着法官的:右侧是公诉人的座席,左侧是辩护人的座席,而犯罪嫌疑人和陪审团的座席分别在法庭左右两端相对。这样的场景,在香港著名演员周星驰主演的《算死草》(还有香港电视剧《还我今生》等)、美国著名影星金·凯瑞主演的《大话王》(还有美国影片《律政俏佳人》等)中都会看到。
这就是区别所在:通常在英美法系的国家,法官面对的是公诉人和辩护人,法官的角色缺乏主动权,完备而严格的法律限制法官不可以过多地干预庭审过程,在宣判之前,你所看到的法官大多只是宣布法庭的纪律、强调法庭的秩序、决定公诉人和辩护人双方发言的顺序、采纳或拒绝控辩双方的抗议或请求,质询证人,征求陪审团的意见等,仅此而已;法庭上只是公诉人和辩护人在唇枪舌剑地相互批驳和辩解,最终看是哪一方可以用事实说服、用逻辑征服陪审团以及在场的听众;法官不能单独擅自决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来自社会各界的陪审团的意见在最终判决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且,大多数英美法系的国家在法律中有着“公民不能因为一个罪名受到两次惩罚”的规定(周星驰在《算死草》中就是钻了这个空子救了徒弟一命,而且著名的美国辛普森杀妻案耐人寻味的审判过程也深深证明了这一点);至于犯罪嫌疑人,在被法庭依法宣布有罪之前,从他的位置可以看出法庭只将其视为一名旁听者,犯罪嫌疑人不必诚惶诚恐地面对法官的问责和刁难,随时可以根据无罪的判决重返自由。
这和我们在国内见到的刑事法庭相比,在表面上看似乎仅仅是布局的不同,而实质上却是法律制度的天渊之别。究竟是“疑罪从无”还是“疑罪从有”、沉默权和各种司法证据的博弈、以及在犯罪嫌疑人和国家暴力机器之间如何从制度层面竭尽所能地保障公民个体的权利而同时限制司法机构的权力等等,可能都可以通过这个简单的“法庭布局”来鉴别一个国家法制、民主、人权、自由的健康程度。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5-26 13:22:38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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