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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保护好自己的棍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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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5-22 00: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无意间看到网上有某律师发的疑问:个人持有仿真木仓(这里指的仿真木仓是指杀伤力小于国家真木仓测定标准,外型等接近于制式木仓支)到底警察有没权利收缴?最后的出的结论是:没有权利收缴!这个只是从法律法规上找到的答案,现实中还是会被收的,当然,如果有心情打官司,只要找到这位律师,保证赢!
律师的法律依据很明显:无论是《治安管理条例》还是《木仓支管理法》都没有明文规定个人携带仿真木仓在未造成后果之前是属于收缴范围。
我觉得这点大家也可以借鉴,以后在棍子无故被收缴后可以搬出来:国 家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可以收缴甩棍!!其他有关收缴甩棍等规定等可以无视!用那位律师的话说,就是国 家颁布的各项法规大于任何地方或者部门规定!比如国 家法规没有明文规定个人拥有甩棍必须收缴那就不能收缴,即使地方出台收缴甩棍,大家也可以用国家法规来辩护的!(前提是没有用甩棍造成后果)而且,如果棍子被和谐后,大家不想辩护的,只管看警察下一步如何做,如果是收完棍子就走人的,你不要理他,回去后马上进行行政诉讼,告他程序违章,肯定赢的(警察扣押物品都应该开具扣押清单!!!一式二份,双方各一份),顺便搬出国 家法规告诉他:甩棍属于个人物品,警察无权收缴!

以上只是借鉴那位律师朋友的话套用到甩棍上的一些想法,力求用法律手段维护棍友权益,并无针对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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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2 00:44 | 只看该作者
是啊,前几天不是有个坛子发了说被罚了二千块还进了局子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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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2 01:02 | 只看该作者

这个不应该说别人都在买,他也买他就合法,应该说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可以做的,也是合法的,如果违法,请拿出法律条文,说出是什么法,的第多少多少条款,如果拿不出来,怎么证明我违不违法,如果你说我这个是管制刀具类,那管制刀具有规定又哪一条符合我棍子的条件!如果说是警械请把警械的要求规定拿出来,看符合不符合,如果说都在用这样的东西,老百姓就不能用,那么同样吃的是大米饭,你吃了别人就不能吃了嘛!那么要收什么都要有依据!如果要强行收缴,实在不行请拿出自己的手机,拍下来放到网上,公道不公道就让老百姓看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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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2 01:03 | 只看该作者

楼主一样的帖子发了两遍啊



“如果是收完棍子就走人的,你不要理他,回去后马上进行行政诉讼,告他程序违章,肯定赢的(警察扣押物品都应该开具扣押清单!!!一式二份,双方各一份)”

他要是不承认怎么办?你告了他,他就是不承认没收过你的棍子,让你提供证据,你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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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2 01:48 |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生活的勋章在2009-5-22 1:03:00的发言:

楼主一样的帖子发了两遍啊



“如果是收完棍子就走人的,你不要理他,回去后马上进行行政诉讼,告他程序违章,肯定赢的(警察扣押物品都应该开具扣押清单!!!一式二份,双方各一份)”

他要是不承认怎么办?你告了他,他就是不承认没收过你的棍子,让你提供证据,你怎么办?


警察扣押物品都应该开具扣押清单!!!一式二份,双方各一份
这就是证据。。。
不过官字两个口
做愛再多招式都系一進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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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2 03:16 | 只看该作者
别天真了,人家说什么罪你就什么罪,还反抗,再加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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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2 04:01 | 只看该作者
同上,请不要忘记你正身处一个神奇的国度——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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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2 05:11 | 只看该作者
和JC讲法律?你有钱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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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2 06:34 | 只看该作者







                      关于这个,我的看法就是,我带的不是管制刀具,迩无权没收,否则,法庭见,就这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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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2 07:07 | 只看该作者
这下子大家可以用法律的方式保护自己了
生死契阔,与子成说,执子之手,与子携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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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2 07:10 |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noname在2009-5-22 3:16:00的发言:
别天真了,人家说什么罪你就什么罪,还反抗,再加你罪

这位兄弟说得在再理
现任上帝他家隔壁那只狗吃的骨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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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2 07:28 |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noname在2009-5-22 3:16:00的发言:
别天真了,人家说什么罪你就什么罪,还反抗,再加你罪

坦白从严,抗拒更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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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2 07:54 | 只看该作者
现在的警察一般都关系。 没关系他敢收你东西。 如果真搞上法庭。我看他会提前跟你调解
装备爱好者。 阅图无数..藏片万G。 猥天琐地.. 惟我独尊//.. 没有最霪荡。 只有更霪荡。 每日一霪荡。, 生活真欢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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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2 08:01 | 只看该作者

……
……
……

8864条  本法律法规最终解释权属于执法机构,一切以执法机构解释为最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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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22 08:14 |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生活的勋章在2009-5-22 1:03:00的发言:

楼主一样的帖子发了两遍啊



“如果是收完棍子就走人的,你不要理他,回去后马上进行行政诉讼,告他程序违章,肯定赢的(警察扣押物品都应该开具扣押清单!!!一式二份,双方各一份)”

他要是不承认怎么办?你告了他,他就是不承认没收过你的棍子,让你提供证据,你怎么办?

不好意思啊,我不是故意发2次的,只是发了一次又觉得放那里不是很恰当,又发到另外一个版块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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