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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二次修订稿露面 增加惩罚性赔偿条款
2010年05月11日13:47 扬子晚报
通过网络或是电视购买的东西,拿到手之后发现“此货非彼货”怎么办?“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 面对上述的表述,您千万别太惊讶,因为这可能成为日后新《消法》中的法定条款! 记者昨天从有关渠道了解到,已经颁布了16年的《消法》已经正式进入二次修改程序,相应的最新修订稿,在明确标注“原文”和“修订”两大板块后,可以清晰看出,新《消法》今后的改革方向。
“非现场”购物增加“后悔权” 《消法》原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修订》第九条新增:对通过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但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 ●真实遭遇: 喜欢户外运动的王先生,看见网上标注的一顶户外帐篷,只卖到商场一半的价格时,便出价在网上购买了一顶。谁知道当货送到的时候,他才发现这顶帐篷和商场内的存在诸多不一样,虽然款式差不多,但是不少功能性的拉链没有,而且面料摸着也很差劲。王先生于是要求商家能够退货,多次沟通后,卖家最终拿出的解决方案让他付50元的邮费之后,才能办理退货手续。王先生说,这顶帐篷才花了100元,要是再付邮费的话,他觉得不划算,于是他就不再去追究了。 ●解读: 南京市消协秘书长周晖指出,现在商家的促销手段五花八门,其中不少有夸大之嫌,导致消费者发生“冲动式消费”,而电视购物、网络购物等非现场消费方式,也让不少消费者在“摸不着”的情况下频频体会“很受伤”。 对于“后悔权”的设立,周晖说,后悔权起源于美国,最早出现在直销和保险行业中,又被称为“冷却制度”。由于推销员通过拜访方式向消费者推销商品和服务,不免会夸大其辞,后悔权的建立使处于产品信息弱势的消费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退货并收回全额退款的权利。
“消费隐私权”首次被提及 《消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修订》第十四条新增:享有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本法所称的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方式、健康状况、家庭状况、财产状况、消费记录等与消费者个人及其家庭密切相关的信息。) ●真实遭遇: “我感觉自己根本就没有任何的隐私可言。”在一家医院工作的刘先生因为车险快到期了,仅一周之内就接到了不下5个推销电话。 刘先生告诉记者,这些推荐电话除了南京本地外,还有上海甚至北京的,令他感到意外的是,这些人几乎都能够准确地说出他的车险保单号码和保单到期时间,就连他的购车时间、车型和购车地点都了如指掌。这让刘先生吓出一身冷汗:这么隐私的资料,为何一个陌生人掌握得如此清楚。 ●解读: “不能否认的是,一些受利益驱使者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肆无忌惮地出卖给商家,已经严重扰乱了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周晖表示,如今与消费者生活密切相关的诸多领域都需要填写个人信息,其中任何一个环节的信息泄露,都会让消费者惹上麻烦。 据他了解,现实中,部分商家为了利益,还会将这些个人信息资料出售,给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带来困扰。此外,随着网络经济不断发展壮大,通过互联网交易给消费者的隐私带来巨大挑战。个人隐私一旦暴露,导致的负面后果很严重。而目前,我国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方面的立法仍未完善,实施十多年的《消法》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还没有相关的规定,因此新《消法》加入对隐私信息的保护十分及时而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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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cn.yahoo.com/article/ww/1005112.html?source=tbwwfc_news_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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