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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h_jian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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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仔遇抢劫用管制刀具刺死劫匪 被定正当防卫(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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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6 16:34 | 只看该作者
需要进行中,并且可以举证生命受到威胁。
给活着的人以施舍,给死去的人以鲜花, 为正义而拿起刀剑,给与恶徒死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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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6 16:38 | 只看该作者
黄某抽出随身带的防身匕首
[url=http://tu.6.cn/pic/show-new/id/7838451][/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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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6 16:40 | 只看该作者

何为无限防卫?唐红炬律师告诉记者,现行刑法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一定要注意,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前提是必须有法律规定的那几种特定暴力犯罪存在,并且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不仅如此,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时间还必须是特定暴力犯罪正在进行的时候,防卫过早或者对方已停止实施危害行为再进行防卫都不行,防卫人还必须具有防卫合法权益的意图,不能打着正当防卫的幌子故意伤害别人。案中黄某被三名劫匪刀架肩膀抢劫,随时有人身危险,已经符合了上述标准。
[url=http://tu.6.cn/pic/show-new/id/7838451][/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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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6 16:42 |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独孤游侠在2010-5-26 14:30:00的发言:

算是好运的了,之前的案例中必须要是从对手手中抢过来、或是在附近捡的刀具才算是正当防卫,很操蛋

2003年《刑法》已经有修改,类似的情况检查机关早就免予起诉了,2005年最高院也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你所的情况应该是很久以前了,至少是在5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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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6 16:56 |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①意孤行在2010-5-26 14:18:00的发言:
一个幸运儿,我是这么认为的


上帝在某个时候打了个瞌睡   我是这么认为的。
现实的色会,造就了现实的淫。接受现实,笑看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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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6 17:04 |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①意孤行在2010-5-26 14:18:00的发言:
一个幸运儿,我是这么认为的

我也是这么想的。恐怕他送了不少的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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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6 17:11 | 只看该作者
这次判得不错    多捅死几个  减少国家生育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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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6 17:12 |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独孤游侠在2010-5-26 14:30:00的发言:

算是好运的了,之前的案例中必须要是从对手手中抢过来、或是在附近捡的刀具才算是正当防卫,很操蛋


这样的法律,受害者没几个能活的。有几个人能从对手手中抢过武器。
[URL=http://upload.ouliu.net/#359f13dfeba6c024e919b56a78503872.gif][/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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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6 17:25 |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独孤游侠在2010-5-26 14:30:00的发言:

算是好运的了,之前的案例中必须要是从对手手中抢过来、或是在附近捡的刀具才算是正当防卫,很操蛋

很操蛋
敌不动我不动,敌若动,我让他不能动.
别和我谈钱,谈钱伤感情,别和我谈感情,谈感情伤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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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6 18:04 | 只看该作者
法制更加人性化了,是进步
健康是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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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6 18:18 | 只看该作者
用甩棍的话就不会那么容易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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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6 18:29 | 只看该作者
顶啊,广东这么乱,不去玩。 
枫棍狂飞,叶落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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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6 19:01 | 只看该作者
防身器械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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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6 19:13 | 只看该作者
法官终于正常一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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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6 19:33 | 只看该作者
还不错 幸运儿啊 这个肯定是上面有人
执子之手,陪你痴狂千生;深吻子眸,伴你万世轮回。执子之手,共你一世风霜;吻子之眸,赠你一世深情。我, 牵尔玉手, 收你此生所有;我, 抚尔秀颈, 挡你此生风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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