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
打工仔用防身匕首刺死劫匪被认定是正当防卫
领完工资的黄某,竟在路上遭遇三名劫匪,劫匪还拿着砍刀在黄某的背上敲打相胁。危急下,黄某抽出随身带的防身匕首拼命反抗,刺中了两名歹徒,其中一人死亡。警方随后以故意伤害案将黄某移送检察机关,而检察院审查认为,黄某的举动虽然造成一死一伤,但仍然属于正当防卫,故于近日对黄某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他也得以重返工作岗位。
路遇抢劫奋力反抗刺死劫匪
黄某是东莞市东城区庵元银铃工业区一家五金厂的员工,每个月1500元的收入是他的血汗钱,因此每次发工资的时候都特别小心。2009年9月28日这天,他领到了7月和8月共3000多元的工资,随后一直将钱带在身上。
10月10日这天晚上10点钟,黄某正走在返回工厂的路上,当他来到一条小路上时,突然从路旁蹦出三名男子,这三人二话没说,先把刀亮了出来,随后将黄某逼到了墙边,先是抢走手机,再对黄某搜身,还不停地用砍刀的刀背在黄某身上敲打,试图以此吓住黄某。
眼见自己身上的3000多元血汗钱就要被劫匪们抢走,黄某立即抽出随身携带的防身匕首反抗。在扭打过程中,黄某的匕首刺中了尹某洋和玉某志两劫匪,另一人当场逃跑。尹某洋因腹部重伤流血过多当场死亡,玉某志也受到了轻伤。事后,黄某主动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检方:属无限防卫不应负刑责
由于事件造成一死一伤,黄某最开始是被警方以故意伤害案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但黄某防卫是否合理等证据尚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案情比较复杂,办案人员在审查完案件后,根据黄某的供述及其他有关证据,认为黄某的行为有可能属于正当防卫,但是还需要进一步论证。
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又亲自复勘案发现场,向民警了解当地的治安状况,并且针对案发时的具体场景、双方人数对比、身高对比、使用工具对比、危险紧迫程度等细节问题,再次对黄某及实施抢劫的两名在押人员进行了详细讯问。通过深入调查分析,最终认定三名男子的持刀抢劫行为在当时已经严重危及黄某的人身安全。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故意伤害、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黄某在对抢劫这种严重危及他的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反抗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无限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据此检察院于近日对黄某作出了不起诉处理。
检察院帮黄某重返工作岗位
黄某唯一的生存来源就是那点工资,唯一可以落脚的地方是原来工作的工厂。而在事发后,工厂以为黄某杀了人,不能再回工厂工作。检察院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办案人员来到厂里,当场面对他的家属、老板、同事公开宣读不起诉决定,消除误解。最终,在检察官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帮助下,厂方接纳黄某重新回到工作岗位。
焦点问题
1、携管制刀具也是正当防卫?
值得注意的一个细节是,黄某当时随身携带了防身匕首,而匕首是管制刀具中的一种。根据法律规定,非法携带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而黄某用匕首这种管制刀具的行为为何还能构成正当防卫呢?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的唐红炬律师分析到,携带并使用管制刀具与正当防卫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因为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只是违反治安管理等法规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应分别来看。因此,尽管携带使用管制刀具是违法的,但不会影响到正当防卫是否成立,只要确实属于正当防卫,是不会因为使用管制刀具而改变案件定性的。
2、何为“无限防卫”?
何为无限防卫?唐红炬律师告诉记者,现行刑法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刑法为了鼓励人们同暴力犯罪作斗争,扼制严重犯罪,稳定社会治安,有效保护合法权益而作的无限防卫的规定。
一定要注意,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前提是必须有法律规定的那几种特定暴力犯罪存在,并且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不仅如此,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时间还必须是特定暴力犯罪正在进行的时候,防卫过早或者对方已停止实施危害行为再进行防卫都不行,防卫人还必须具有防卫合法权益的意图,不能打着正当防卫的幌子故意伤害别人。案中黄某被三名劫匪刀架肩膀抢劫,随时有人身危险,已经符合了上述标准。
相关案例1
广州:的哥自称“防卫”捅死单车男
曾引起广泛关注的“的哥捅死单车男”事件,的哥陈俊良被控故意伤害罪,因自首被减轻处罚,一审获刑14年半并要赔43.3万,日前此案已上诉至中院。
该案在荔湾区法院一审时,陈俊良一度诚恳认罪,并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但辩称因林先对其辱骂及殴打,才出于自卫拿刀捅刺。辩护人亦称,开的士是种高危职业,的士司机每天都面临遭抢劫的风险,工作压力很大,“陈俊良在受到攻击时做出反抗的行为,应该认定为防卫过当”。
但法院指出,目睹案发经过的证人证言相互印证,一致证实陈用刀捅伤林,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陈有被不法侵害的前提,其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的特征,而是属于故意伤害。
解析:“假想防卫”并非防卫而是犯罪
广州的肖雄辉律师认为,正当防卫虽然是权利,但也要受相应的约束,只有在公民人身权利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紧急情况下,才允许行使防卫权,否则就将构成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
“有些人是假想到自己要受到威胁而作出所谓的防卫,案中的哥就是这样的类型,这种假想防卫不会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连防卫过当都够不上,因为他当时的人身权利并没有正在受侵害,情势也并不紧急,其实并没有防卫权,因此公民应以此案为鉴,遇到争执时要避免情绪上的冲动。”
相关案例2
韶关:遭同窗殴打自卫致人重伤免刑罚
2008年年底,韶关一所技工学校学生张某冲凉时被同学殴打,起因是同学林某不满他向老师告密,张某在反抗过程中拿起一把刀,向人群乱刺致使二人被刺伤,经法医鉴定,一人重伤,另一人轻伤。近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为反抗殴打,用刀具无目标的乱刺,张某为制止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据此,该院依法判决免予被告人张某刑事处罚。
解析:行使防卫权也要适可而止
为何张某能够被认定为防卫过当,得以获得轻判,但广州的哥却不行?
广州肖雄辉律师解释称,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张某当时正受人殴打,因此他的反抗行为是对不法侵害的一种即时反应,很难从容的选择适当手段控制防卫强度是可以理解的,也正因为此,法院对这样的行为予以轻判。
但防卫人自己并没有受到生命威胁,在明知会造成严重后果,仍采取过激行为,已经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公民在行使防卫权的时候,手段和强度上仍要作出理性思考和选择。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故意伤害、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黄某在对抢劫这种严重危及他的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反抗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无限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闫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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