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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原创]法律讲堂--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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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6 14: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防卫过当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必须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这里所说的“必要限度”是指为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强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够认识到其防卫强度已经超过了正当防卫所必需的强度,也就是应当以防卫行为是否能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限度。
  (2)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这里说的“重大损害”是指由于防卫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
  总之,在面临非法侵害时,如果用较缓和的手段能制止侵害时,就不要用激烈的防卫手段;当侵害行为已经被制止时,就不要再继续对侵害者进行伤害。否则,就可能超过正当防卫限度,变为防卫过当。
  不认为是正当防卫过当的行为
  正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对正在实施的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认为是正当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为什么对正在实施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认为是正当防卫过 当?这是因为这类犯罪如不采取紧急的防卫措施,不法认识自己行为的法侵害就可能会在瞬间造成极其严重的、无法挽回的危害,同时在采取防卫措施时,正当防卫 人也会由于惊慌而无后果,这种因突然的侵害而惊慌失措所采取的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损害,既不存在行为人的故意,也不存在行为人的过失,完全是为维 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个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正当行为。如为制止杀人而于杀人犯搏斗,在搏斗中致杀人犯重伤而死亡,这种超过正当防卫限度的正当防 卫,刑法上不认为是防卫过当,既然不认为是防卫过当,当然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不认为是正当防卫过当的正当防卫行为。

防卫过当致对方死亡即涉嫌故意杀人罪。按照刑法规定犯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对于防卫过当构成犯 罪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司法实践中,确定何种情况下减轻、减轻多少,何种情况下免除处罚,一般应当综合考虑防卫的具体目的、过当的程度、罪过 形式以及防卫行为所保护权益的性质等个方面的因素。同时服刑期间制止了他人犯罪属于有重大立功表现,对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 度为: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 过两年有期徒刑。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 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三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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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6 14:55 | 只看该作者
拿棍子往大腿上抡,别往脑袋上招呼就好了,捅屁股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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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6 15:04 | 只看该作者
·····他拿刀桶过来捏(做了他)抢劫行凶已经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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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6 15:28 | 只看该作者
好贴~~~~~转到QQ空间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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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6 21:51 | 只看该作者
棍友们是应该好好学习一下相关法律知识。
钢制、木制双节棍,GAS、ANT、WOLF甩棍 Q Q:86128082、149981469 手机:13752473234(短信) 店铺:http://shop35048149.taobao.com/   旺旺:城市猎人寒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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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7 10:37 | 只看该作者
不过老实说,,激动起来人就会失去理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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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7 16:03 | 只看该作者
这个确实该学学,貌似每个甩棍论坛都有相关这个的帖子
以无法为有法 以无限为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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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1 22:06 | 只看该作者

现在的法律早该改改来,不实用啊
“以横破直,是使用短兵器的主要技巧; 以直破横,是使用长兵器的主要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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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1 23:21 | 只看该作者
毛驴的签名照真是够拉风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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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2 12:38 | 只看该作者
   不错,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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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2 13:00 | 只看该作者
恶补法律知识.....
坦白从宽牢底坐穿, 抗拒从严回家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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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2 14:02 | 只看该作者
好贴,要顶一下,学习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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