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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正当防卫的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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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5 14: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经常能在一些论坛看到一些学生求助,说在学校被人欺负了,问大家该怎么办,下面出什么主意的都有,大多数都是打,从打怕到打死程度不一,还号称这是正当防卫。看得我真的是有点后背发凉,现在学生不但暴力倾向重,还毫无法律意识。
  另一个方面,不少受害者明明有战胜歹徒的能力却不敢出手,原因是怕打伤歹徒给自己带来法律上的麻烦,这种想法更是可悲,难道法律反而成了保护犯罪分子的工具?那还叫法律吗?
  所以决定在自卫知识连载中加入与自卫相关的法律知识,而且计划用四节的内容对相关法律知识进行详细讲解,我们查阅了刑法中的相应条款,并向法律专业人士进行了专门的咨询,力求把正当防卫这个概念给大家作出最精确的定位。
  我们都是受法律约束的,做任何事情都要考虑法律上的后果。前面说到的警戒预防和逃跑都不会产生法律上的责任,但是如果需要动手还击时就不能不考虑法律上的后果了。那些一味鼓动你怎么尽快杀掉歹徒,甚至打倒后还要进一步对歹徒进行致命性打击的自卫教程,其实是在把你推向监狱。
  大家不要把这当成一个小事,一定要认真学习。只要动了手,一般都会造成轻重程度不同的伤害。我不想大家本来是保护自己或者是见义勇为,却还带来法律上的麻烦,甚至因此给自己一生留下污点,影响以后的工作和生活。更不想大家因为对法律的顾虑,在该出手防卫时却不敢出手,成为任歹徒宰割的羔羊。仔细了解法律中关于正当防卫的内容,该出手时就出手,并在实际防卫中掌握好尺度是非常重要的。下面针对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的条文进行讲解:
  一,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是鼓励和保障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障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威慑犯罪分子,制止和预防犯罪,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在适当的情况下可以以暴力手段反抗犯罪分子的不法侵害。这一点很好懂,但关键是什么时候可以暴力反抗?反抗到什么程度为合法?
  二,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在进行”,这四个字可以说是正当防卫的核心,是对反抗的有效时间的规定。“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是对犯罪行为范围的表述。“制止不法侵害”,制止,是防卫行为的必要限度。正当防卫目的是制止犯罪,而不是致犯罪分子伤残死亡,所以只要达到了制止犯罪的目的,防卫手段就应该停止。
  曾经有过这样的案例,几个年轻人抓住了一个小偷,已经将小偷制服,由于气愤,又将小偷的双臂打断,这就明显超出了正当防卫的范围,被追究了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因为制服小偷已经达到了制止犯罪行为的目的,再进一步对小偷殴打致残就已经形成了故意伤害。虽然大家都恨小偷,说实话杀了他的心都有,但法律就是法律,加入太多个人感情因素那就不是法律了,千万不要因一时冲动把好事变成坏事。
  三、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一般人来说,在进行防卫时都会情绪非常激动,精神高度紧张,不太可能严格的控制自己的防卫限度,也不太可能恰好达到制止对方的程度,所以规定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这一点,只要你不是故意下不必要的重手,就不容易过当。并且法律规定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防卫过当的处罚,这一点是很人性化的,充分考虑到了当事人当时的心理状态。就如同武松打虎一样,在高度紧张下,打到老虎死了半天了他才发现,才停手,这是当时的激动情绪造成的,是人之常情。
  四、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就是刑法中新加入的“无限防卫权”,对那些已经危害到自己和他人生命的犯罪分子不需要仁慈和妥协,这样只会导致无谓的牺牲。但是有几点要注意:
  无限防卫的范围,仅针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恶性犯罪行为。例如你发现小偷偷东西,可以上前制止,但不宜采用杀伤力过强的技术进行攻击,因为这不符合无限防卫权针对的范围。但他一旦向你持刀攻击,他的行为就由盗窃上升为持械行凶,已经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你就可以实施无限防卫权。
  防卫的时间上,暴力行为正在进行。有些不法侵害在其全过程中的暴力程度可能有变化,无限度防卫只能在相应的暴力正在进行时。
  还有一点,防卫对象上只能针对实施暴力的人,在多人共同侵害时,不一定能对每个人都实施无限防卫。例如几个歹徒抢劫你,你打倒了领头的,这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其他几个一起上来继续对你实施犯罪行为,你可以继续攻击他们,这也属于正当防卫。但如果其他几个从一开始并没有同时上来对你进行侵害,而且你打倒领头的之后他们放弃了进一步犯罪行为甚至逃跑,你就不应该再攻击他们。
  虽然对无限防卫条件的界定很严格,但是真正面对歹徒的犯罪行为时也来不及考虑那么多,所以些微超过的程度也是法律可以容许的范围。记住第三条里面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是“应当”,而不是“酌情”,其实在1979年的刑法中是有“酌情”二字的,新刑法去除此二字的意思就是必须减轻或免除,这也是从法律上赋于了公民更大的自我保护的空间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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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5 14:26 | 只看该作者
这个一定要记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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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5 14:36 | 只看该作者
这个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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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5 15:12 | 只看该作者
这些都要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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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5 15:30 | 只看该作者
这个说的好!
我就是我,是颜色不一样的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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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5 17:22 | 只看该作者
这几个关于正当防卫的帖子说得非常好,解释的也挺细致的。受教了
柔弱处上,强大处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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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5 17:57 | 只看该作者
中国法律只会保护钱和歹徒!楼主说得太错了!在中国只有给歹徒打死政府才会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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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25 18:35 |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一棍敲死在2011-6-25 17:57:00的发言:
中国法律只会保护钱和歹徒!楼主说得太错了!在中国只有给歹徒打死ZF才会高兴。

假如你遇到的话 看来 你必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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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9 11:17 | 只看该作者

这个东西实在是不好把握啊。。。
先发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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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4 00:33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一下,总是有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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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5 12:20 | 只看该作者
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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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0 11:42 | 只看该作者

这个一定要记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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