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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警察没收甩棍有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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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1 10: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警察没收甩棍有没有法律依据?

      经常看见网上有帖子说棍友的甩棍被警察没收了。没收的理由一般是属于警械或管制刀具,违禁品。比如本坛的这个帖子http://www.mayi.sg/dispbbs_41_47949.html

本人稍微知道一点法律知识,想探知究竟。

公法有个原则叫法无授权即禁止,意思是法律只要没有授权,任何国家机关就禁止实行没有授权的行为。

第一看,《警察法》有没有关于警械的规定,第十一条 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第三十六条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就是这2条规定。这个引出了国家有关规定,国家有关规定是什么呢?

第二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镯、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就本条款人民警察按照规定,是什么规定?这个我没有查到,可能是公安部的规定,希望是警察的朋友能够提供这个规定的文号及内容。

撇开规定不谈,只说本条的法律解释,应遵循文义解释,即字面解释,就是按照某个具体的规定的特定的某种棍子中的一种或几种为警棍。举例:AK47M16是枪支,但肯定不是警用枪支。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镯、脚镣、警绳等中的等,只能做等之内的解释,不能解释为等之外,否则就是扩大解释。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1-8-11 10:20:14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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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11 10:07 | 只看该作者

 

第三看,《管制刀具认定标准》。

 

公安部关于印发《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切实加强管制刀具治安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83]公发(治)31号)和国家有关民用刀具技术标准,在深入调查、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公安部制定了《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公安部

                               〇〇七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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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11 10:08 | 只看该作者
 

一、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

1、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见图一)。

图一

2、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见图二)。

   图二

     3、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见图三)。

图三

4、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见图四)。

图四

5、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见图五)。


    图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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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11 10:09 | 只看该作者
 

二、未开刀刃且刀尖倒角半径R大于2.5毫米的各类武术、工艺、礼品等刀具不属于管制刀具范畴。

三、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马刀等刀具的管制范围认定标准,由少数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参照本标准制定。

四、述语说明:

1、刀柄:是指刀上被用来握持的部分(见图六)。

2、刀格(挡手):是指刀上用来隔离刀柄与刀身的部分(见图六)。

3、刀身:是指刀上用来完成切、削、刺等功能的部分(见图六)。

4、血槽:是指刀身上的专用刻槽(见图六)。

5、刀尖角度:是指刀刃与刀背(或另一侧刀刃)上距离刀尖顶点10毫米的点与刀尖顶点形成的角度(见图六)。

6、刀刃(刃口):是指刀身上用来切、削、砍的一边,一般情况下刃口厚度小于0.5毫米(见图六)。

图六

7、刀尖倒角:是指刀尖部所具有的圆弧度(见图七)。


    图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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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11 10:10 | 只看该作者
 

可见,甩棍绝对不是管制刀具。

第四看,违禁品,目前没有一部法律规定违禁品。一般是易燃、易爆、腐蚀性、枪支、弹药、毒品……

第五看,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较大市人大或市政府的地方法规或地方规章,如果规定了甩棍属于警械,基本可以认定违反了上位法、立法法的规定。

由目前的情况看,警察没收甩棍,没有法律依据。

如果警察要没收甩棍咋办呢?

1、递烟说个软话;

2、据法力争;

3、忍气吞声;

4、行政复议;

5、行政诉讼。

欢迎抛砖,若有不同意见,最好有法律、法规依据或公安部的规章、批复。如果陷于没有依据之争,没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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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1 10:11 | 只看该作者
低调就行,别没事拿去JC面前晃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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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11 10:12 | 只看该作者
管制刀具认定标准里面有具体的图片,大家上网可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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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当年不懂事,10块的甩棍罚了100块·····真他吗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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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1 10:16 | 只看该作者
只要你不在大街上掏出来也没哪个警察去翻你的包没收你的棍。被没收的一般都是企图用藏匿的办法上火车过安检之类的。虽然说警察没收是不对,不过我觉得也尚在情理之中。毕竟火车什么的人太多,难免出什么事。另外我们这边火车安检加了一条:铁锤扳手铁棍等具有强杀伤力的钝器不得带上火车,可托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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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1 10:19 | 只看该作者
哪要扯这么多啊?中国的法律根本就是摆看得
中国的互联网是世界上最大的局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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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1 10:20 | 只看该作者
敏感區域別帶著就行,像啥地鐵啊火車站啊機場啊鬧市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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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1 10:21 | 只看该作者

甩棍本身没有问题,主要是用途,一个物品如果变成了凶器,即便是石头,也会被收存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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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1 10:22 | 只看该作者
从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的角度来看,社会上有一些人确实在使用甩棍做非法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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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1 10:23 | 只看该作者
不在警察面前显摆就没事
该出手时就出手,得饶人处且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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