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没收甩棍有没有法律依据?
经常看见网上有帖子说棍友的甩棍被警察没收了。没收的理由一般是属于警械或管制刀具,违禁品。比如本坛的这个帖子http://www.mayi.sg/dispbbs_41_47949.html
本人稍微知道一点法律知识,想探知究竟。
公法有个原则叫“法无授权即禁止”,意思是法律只要没有授权,任何国家机关就禁止实行没有授权的行为。
第一看,《警察法》有没有关于警械的规定,第十一条 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第三十六条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就是这2条规定。这个引出了国家有关规定,国家有关规定是什么呢?
第二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镯、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就本条款“人民警察按照规定”,是什么规定?这个我没有查到,可能是公安部的规定,希望是警察的朋友能够提供这个规定的文号及内容。
撇开规定不谈,只说本条的法律解释,应遵循文义解释,即字面解释,就是按照某个具体的规定的特定的某种棍子中的一种或几种为警棍。举例:AK47、M16是枪支,但肯定不是警用枪支。“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镯、脚镣、警绳等”中的等,只能做等之内的解释,不能解释为等之外,否则就是扩大解释。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1-8-11 10:20:14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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