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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善良的死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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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11-30 10: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死神,你知不知道公民的通信自由不容侵犯??好,你不知道没关系,那尊重人你总该知道吧,因为你被城管不尊重了,你到处发帖,发视频要把自己的尊严找回来,可是别人的尊严你放在那里??
     恭喜你死神,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与你擦肩而过了,因为立法时还没有申通、圆通、等等民营公司。所以恭喜你死神,本罪的犯罪主体你不够格。
     再恭喜你死神,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律总是滞后于社会发展,没办法,死神恭喜你,你又躲过一枪。
     如果死神并没把你拆包邮件里的东西据为己有,恭喜你,刑法对你无能为力了。
     但是你曾经窃取了一只野人谷,不知道你是否有胆量再窃取一只ASP,如果你敢,对不起,我想很多朋友会联系南京警方。
     曾经你因为自己受到不公正的待遇而抗争,而骗得了坛友的尊重与支持。但是现在你所展示出来的面貌是:如果掌握了权力,你也会滥用,还会为己谋私利。
     我们反对一些,不是因为我们未能拥有;我们反对反对一些,不是为了成为我们曾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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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11-30 10:37 | 只看该作者
要想受到别人尊重,必须学会尊重别人
QQ/微信:109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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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11-30 10:38 | 只看该作者
按我本尊鬼老爷子的一贯说法,可以封他为“S神”了
~~~~~~狄大人,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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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实战 几棍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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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0 10:40 | 只看该作者

如果掌握了权力
 
 
 
 
死神不算掌权吧,顶多算利用特殊工作之便~
 
看看接下来事态发展~
人生如棍!棍头是过去--昨日不会重现,棍梢是将来--明天不可预测,棍身是现在--你要牢牢把握。大家好,我是为棍~
屌丝不哭 站起来撸。大家好,我是为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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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0 10:42 | 只看该作者

额....有理有据的样子诶!不过死神那是个我行我素的娃儿,想怎样做那是他的自由!就是张扬了点,拿了还要出来显摆,呵呵……
各位继续,我看,不发表意见!
                棍蛋本壹家    小二 甩棍每样来一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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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0 10:43 | 只看该作者
如果是开玩笑的话希望他尽快出来说清楚,有些事情是不能开玩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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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0 10:43 | 只看该作者

这个可以乐一乐,呵呵
http://bbs.2500sz.com/bbs/thread-6842024-1-1.html
网络有风险,显摆需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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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0 10:44 | 只看该作者

这算是: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拉出去蹦了!
寡人已死,有事烧纸。小事招魂,大事挖坟。实在想我,下来陪我。如遇上线,纯属尸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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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0 10:46 | 只看该作者
要是的就真的有些过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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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0 10:49 | 只看该作者
构成盗窃罪啊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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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0 10:51 | 只看该作者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
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楼主适用法律不当啊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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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0 10:56 | 只看该作者

不以为耻反以为荣
鄙视这样的做法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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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0 10:57 | 只看该作者
这哎。。。不知道说什么了。。。少用申通了。。。+20顺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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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0 11:01 | 只看该作者

都嫉妒眼红了么?
宁愿失恋亦不想失礼 难道要对着你力歇声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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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0 11:03 |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落羽藏空在2012-11-30 10:57:00的发言:
这哎。。。不知道说什么了。。。少用申通了。。。+20顺风吧。。。

申通表示再次躺着中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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