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棍子在什么时候该甩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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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5 01: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既然有了喷子,棍子的确该随身携带。但真有必要甩出棍子来吗?当你实行正当防卫时可以。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1、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对合法行为不能实施防卫。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假想的。没有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有不法侵害发生而实施所谓的防卫,称为假想防卫。假想防卫,则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罪过而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3、不法侵害行为通常应是人的不法行为。
(二)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如果不符合这个时间条件的防卫,称为防卫不适时。防卫不适时,有两种:不法侵害尚未开始就实施防卫,叫事前防卫;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实施的防卫,叫事后防卫。防卫不适时,属于故意犯罪。
(三)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如果对第三者实施,属于故意犯罪。
(四)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防卫意图。即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防卫意图,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权益,而决意制不法侵害。如果没有防卫意图的防卫挑拨、互相斗殴、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防卫都不是正当防卫。但在特殊情况下,应允许互相斗殴的一方实施正当防卫。
(五)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要求行为人的防卫行为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须的,同时,防卫的手段、强度同侵害行为的手段、强度之间,防卫人对侵害人所造成的后果同侵害行为可能赞成的危害结果之间基本相适应,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如果符合其他四个条件,但是超过了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称为防卫过当。根据防卫过当的行为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确定其行为构成何罪。其罪过形式一般为过失,也可以为间接故意。因此,其行为可能构成过失致死罪、间接故意杀人罪等,不能认为构成防卫过当罪。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还要注意的是无限度防卫的问题,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作出无限度防卫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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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10-5 11:1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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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5 11:15 来自手机版论坛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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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5 11:27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帮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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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5 11:51 | 只看该作者
楼主热心,帮顶~!
以迅速回贴为荣,以看贴不回为耻;
以认真回复为荣,以恶意灌水为耻;
以虚心受教为荣,以屡教不改为耻;
以观后称谢为荣,以背本趋末为耻;
以无私奉献为荣,以屡屡索取为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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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5 11:51 | 只看该作者
好帖,法律知识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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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5 12:27 来自手机版论坛 | 只看该作者
在天朝已经没有所谓的“正当防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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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5 12:36 | 只看该作者
有点长了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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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5 12:43 | 只看该作者
先狠揍一顿  打完就跑  然后呢哎 要是有个市长二叔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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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5 12:44 | 只看该作者
天朝的法制。。。还是别说了,尽量远离危险吧,少走夜路,尽量不去可能发生危险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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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5 13:03 | 只看该作者
貌似我们的政治书上面的课外链接有这个一小段。
那年冬天很冷,我怕金鱼冻死,于是,往鱼缸里倒了开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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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5 13:10 来自手机版论坛 | 只看该作者
爽歪歪 发表于 2013-10-5 13:03
貌似我们的政治书上面的课外链接有这个一小段。

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宁愿防卫过当,也不让自己受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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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5 13:11 来自手机版论坛 | 只看该作者
我爱罗。。。 发表于 2013-10-5 12:43
先狠揍一顿  打完就跑  然后呢哎 要是有个市长二叔就好了

打完人之后,你深情的告诉他。你是雷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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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5 13:12 来自手机版论坛 | 只看该作者
守护 发表于 2013-10-5 12:27
在天朝已经没有所谓的“正当防为”了!

是的哦,好多正当防卫,都被说成了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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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5 13:13 来自手机版论坛 | 只看该作者
楼主,无论何时不能让自己受伤害,宁愿伤害别人,不愿意被别人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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