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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8 18: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第一部分   白天

 A   咱们大多数人在日常生活中的矛盾都是小事,如:排队插队,出口骂人,停车剐蹭,走路相撞等。这类事件当事人的主观恶意并不是很大,很多时候都可以化干戈为玉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如果真要矛盾升级,最好不要出棍伤人。请你换为思考,如果因为你骂了一句痞话:操你妈,就被别人敲得头破血流、手断脚断,那么你会善罢甘休吗,你咽得下这口气吗,十有八九你会恨之入骨地铭记于心,伺机用更狠毒的手段报复对方。这是其一。    其二:如果不幸没能跑掉,被JC逮住了,很有可能会因此触犯刑法的“故意伤害罪”,或者被罚款赔医药费并没收棍子。你知道,一旦有案底,升学考试、好的工作全都从此无缘。
    那这类事件的矛盾怎样解决???如果真的没得商量,就用RY喷雾,直接朝对手的眼睛、脸部连续喷射
然后快速离开现场。既能给对手重创,令其生不如死痛不欲生,出口恶气,又不造成实际伤害又不犯法。别说这是浪费钱,如果你打伤对方赔偿医药费缴纳罚款的金额将是喷雾的好几十倍。

B   当遇上新疆WZ维维小偷,或公车扒手、车匪路霸。在保证自己生命的前提上,适用第二部分的方法。

第二部分   黑夜

凡是不能一概而论,要看到事物的两面性。
什么时候杀人不犯法
     现行刑法20条第3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刑法为了鼓励人们同暴力犯罪作斗争,扼制严重犯罪,稳定社会治安,有效保护合法权益而作的无限防卫的规定。
    本法第267条第2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本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9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所以:当不幸遭遇抢劫犯,你杀死他,一点问题没有,不会防卫过当,更不用负刑事责任。当然,如果真的要是消灭了歹徒,还是第一时间离开现场为妙。

多年的工作经历与大量案例的阅读了解。
抢劫犯一般多出现于深夜11点后,偏僻小巷、街道中。
原因:1  天黑,受害人看不清罪犯的体貌特征。监控探头拍摄不清晰。
      2  路人稀少,目击者少。能见义勇为敢见义勇为的路人:没有。
      3  警察也是人,睡觉休息。虽仍有110但反应速度比白天慢很多倍,赶到现场时罪犯早已逃脱。

据此“无限防卫权”的规定,当深夜不幸遇上抢劫歹徒时,有2种选择:
选择A  委曲求全,乖乖地顺从地任歹徒蹂躏,践踏,把自己或父母辛勤劳动的血汗收入,甚至是拯救亲人的借来的医药费拱手“白送”给好吃懒做、游手好闲的罪犯。失去了男人的尊严,助长了罪犯的嚣张气焰,让他心安理得继续去害更多的无辜群众。事后还安慰自己:我这是破财免灾,换作是别人遇到这种情况也无能为力的。钱财乃身外之物,保命更重要。殊不知,罪犯就是抓住受害人的这种胆怯心理,才会肆无忌惮地抢劫伤人。

选择B  拿起手中的防卫武器---甩棍、喷雾,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棍棍致命,消灭歹徒,绝不手下留情。因为这时候:有无限防卫权,杀人不犯法。你今天顺从了歹徒的抢劫,明天、后天他就会去祸害更多的人,1条罪恶的生命将会使1000条无辜善良的生命受到威胁。所以你不是在杀人,你是在救人:杀一个救一千。你就是惩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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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1-28 18:55 | 只看该作者

抢占沙发,先顶后看!

——————————————————————
小事用RY;大事用棍子,打死不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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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8 18:57 | 只看该作者

讲的很好很深刻。

这里的大部分棍友买甩棍都是为了防身和收藏、把玩。很少是专门买了拿出去惹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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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8 18:58 | 只看该作者
楼主的工作是律师?无限防卫权?第一次听说,不过以杀止杀,我喜欢
人生若有不平事 纵酒挥刀斩人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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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8 18:58 |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核潜艇在2010-1-28 18:55:00的发言:
抢占沙发,先顶后看!

兄弟啊,抢我的沙发!拜托你讲下wto规则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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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8 19:06 | 只看该作者
第二部分MS要用刀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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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8 19:10 | 只看该作者

“消灭了歹徒 第一时间离开现场”?
LZ你说真的假的?本来没罪别被你搞到有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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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8 19:26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礼让三分。若还犯我,一棍撩倒。 淘宝店http://yylz1990.taobao.com/ QQ734949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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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8 19:27 | 只看该作者

有无限防卫权,杀人不犯法。

这个得好好学习学习...........
伟大领袖游侠主席教导我们,资深会员到娱乐版去,到棍友生活版去,接受论坛常客帮顶灌水再教育,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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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8 19:29 | 只看该作者

不负刑事责任,还是要负民事赔偿责任的。
我觉得还是让歹徒处于半消灭状态就赶紧跑。真要打死人,怕都下不了那么狠手吧。
大黑天咱们看不清他的脸和体型,那说明他也看不清咱们的。
旺德福与泰瑞宝总是同时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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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8 19:41 |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恶鬼门徒在2010-1-28 19:27:00的发言:

有无限防卫权,杀人不犯法。

这个得好好学习学习...........

正确的说法是“无过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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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8 19:44 |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秋天的虫子在2010-1-28 19:10:00的发言:

“消灭了歹徒 第一时间离开现场”?
LZ你说真的假的?本来没罪别被你搞到有罪了

LZ说的没错,本人从事法律相关工作有些年了,根据03粘虫新修订的《刑法典》,有无过当防卫的相关规定,目前过捏已经有不少相关案例,依据“判例法”,也是在法理上面可以说通的,除非个案全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具最新司法解释,否则免于刑事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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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8 19:47 |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移动炸弹在2010-1-28 19:29:00的发言:

不负刑事责任,还是要负民事赔偿责任的。
我觉得还是让歹徒处于半消灭状态就赶紧跑。真要打死人,怕都下不了那么狠手吧。
大黑天咱们看不清他的脸和体型,那说明他也看不清咱们的。

普法教育:无过当防卫是由刑法第20条规定的,它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相应的也不会附带民事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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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8 19:57 | 只看该作者

说真的,如果真的弄死了人,第一时间还是快跑,也不要等警察过来了,有时候法律也未必公正,有些事情有时候跳进黄河也洗不清。
手中无棍,拳脚照样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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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8 20:00 | 只看该作者
长知识了,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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