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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8 14: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男子双节棍击持刀劫匪致其死亡 防卫过当或担责


http://legal.people.com.cn/GB/188502/16085079.html

2011年10月31日17:44  王玥丹       手机看新闻

2008年1月23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车牌号为黑H C0444千里马牌出租车在鹤岗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附近,载乘被害人吕某行至鹤岗市工农区昌盛小区附近一胡同内,坐在后排的吕某持菜刀将张国友逼住,抢得人民币现金200余元、诺基亚牌1600型移动电话机1部,车钥匙1把,吕某下车逃跑时,张某为了索要回被抢财物,持车追赶吕某,吕某持菜刀与张某厮打,张某持双节棍击打吕某头、面及胸部数下。二人厮打中,吕某将所抢赃款及其自己的移动电话机扔在地上,后吕某驾驶其停在附近的车牌号为黑HC1045号出租车离开现场。张某持双节棍将吕某驾驶的出租车前风挡玻璃打碎。后张某乘坐于某驾驶的出租车追赶吕某未追赶上,遂到公安机关报案并留下自己的手机号码。当日4时许,鹤岗市向阳区11委2组居民在楼下发现被害人吕某死亡。案发后,从吕某身上收缴诺基亚牌1600型移动电话机1部己返还张某。经法医检验鉴定:被害人吕某因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心脏破裂、心包腔内充满血性液体,头面部创口、颅底粉碎性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胸骨骨折、肺及肝脏外膜撕裂,致心脏破裂出血及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张某于2008年1月2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故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遭到吕某抢劫后,持双节棍将吕某打伤致死,是正当防卫行为,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代理人则认为张某持双节棍将吕某、肝、肺及头部打成重伤,防卫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是故意伤害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本案的发生系因被害人吕某持刀抢劫被告人张某而引起,后造成张某持双节棍追赶被害人索要被抢财物而致其死亡的。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应构成防卫过当,理由有二:
  一、根据正当防卫的立法原意应是对不法侵害的制止,本案虽能够确定张某当时确实正在遭受不法侵害,但造成被害人心脏破裂、心包腔内充满血性液体头面部创口、颅底粉碎性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胸骨骨折、肺及肝脏外膜撕裂,致心脏破裂出血及颅脑损伤死亡的严重后果,与被抢财物造成的损失之间不能达成正比,明显超出了“制止”的必要限度。
  二、被告人张某在遭受被害人吕某实施抢劫后,吕某逃离现场,张某为了索回被抢财物,追赶上吕某,吕某一直在被动挨打,不是积极对打,双方力量对比悬殊,对张某已构不成人身威胁,在此情况下,张某用双节棍击打吕某头部、心、肝、肺等身体要害部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致吕某死亡是防卫过当,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王玥丹)

(来源:东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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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8 14:43 | 只看该作者
如果对方要置我于死地的话我敢用!~
十年了。加入蚂蚁大家庭十年了。。时间过得好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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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8 14:52 | 只看该作者

又是很现实的法律问题,值得大家仔细阅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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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8 14:57 | 只看该作者

完事后先用菜刀刮自己一下,然后对JCSS说对方要弄死自己,防卫的时候胡乱挥舞棍棍。直接结案,正当防卫。
生命不设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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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8 15:02 | 只看该作者

唉,真是个麻烦事儿
有时间动嘴去抱怨,不如自己动手去做些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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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8 15:03 | 只看该作者
难道要被歹徒捅死了,再爬起来用双截棍打死对方,这才能叫正当防卫?
我就是我,是颜色不一样的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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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8 15:07 |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往事冰封在2012-1-18 15:03:00的发言:
难道要被歹徒捅死了,再爬起来用双截棍打死对方,这才能叫正当防卫?

同感。。。无语。。。看来要等JCSS来了。。。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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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8 15:11 | 只看该作者
只能 信春哥了.原地满血,就地复活....先死一次.在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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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8 15:11 | 只看该作者
中国法律一直操蛋,从未被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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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8 15:13 |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xpsfjie在2012-1-18 14:57:00的发言:

完事后先用菜刀刮自己一下,然后对JCSS说对方要弄死自己,防卫的时候胡乱挥舞棍棍。直接结案,正当防卫。

还是不要挑战法医的鉴定技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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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8 15:14 |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往事冰封在2012-1-18 15:03:00的发言:
难道要被歹徒捅死了,再爬起来用双截棍打死对方,这才能叫正当防卫?

“被歹徒捅死了,再爬起来”……那个好像叫“诈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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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8 15:14 | 只看该作者
 这个碍双节棍神马事
现实的色会,造就了现实的淫。接受现实,笑看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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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8 15:19 | 只看该作者
法律不清楚呀
这日子没法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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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8 15:19 |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黑鸭在2012-1-18 15:11:00的发言:
中国法律一直操蛋,从未被超越。。。。

顶起
胜不妄喜,败不慌馁,胸藏惊雷而面如平湖者,可拜上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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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8 15:32 | 只看该作者

谁能准确判断出犯罪分子的意图呢
这就看命了
等待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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