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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21 01:00 | 只看该作者

最后发句感慨,当年不该回国了~~~~~
在国外,这样的事情根本就不算事情,他的行为我开枪都可以~!
都讲情、理、法,合情合理的保护自己财产,保护自己员工的行为怎么就不合法了呢~~~~哎!!!
骑兵用自己血的教训告诫大家,真的,合理防卫在现阶段只是妄想,大家以后在出手前一定要考虑到会给自己带来什么样的麻烦再说~~~
现在真的很后悔,当时还不如就给他点钱完事了。整个事件处理下来,我的损失要大得多~~~~终于明白为什么现在无赖能有市场了,人家是光脚的,不怕你穿鞋的啊!!!
上帝与我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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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1 01:15 |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上帝的龙骑兵在2009-10-21 0:53:00的发言:

哎,事实不幸就是如此啊。河南前段时间有个案子,一个连当地派出所都不敢管的艾滋病患者,整天横行乡里,索要保护费。一日,在一擦鞋店内讨要保护费未果,持砍刀猛砍店主10余刀,店主夺刀将其一刀杀死,随后立即报案自首,结果是被判无期~~~今日说法曾经播报过,按媒体的说法,是店主的责任,店主应设法报警或缴纳保护费再报警等待法律保护~~~天朝的法律啊~~~没办法!


这事情媒体和法律都是在胡扯没错,但是起码大家还没有脑残到认为那是店主的错。如果在证据确凿事实清晰的情况下民众还以为是店主的错,那我们国家就真没救了。

另:楼主你让值班经理告他这招非常好,达到轻伤级别的话就有坐几年牢的风险,他们家那些无赖亲戚们就得软了。这事情确实算下来你的损失比当初他讹诈的数额要大不少,但是有时候争一个正义亏多点也值,想必以楼主你自己的收入来看花这点钱去争这口气还是值得的。

PS.在国外确实法律公平这点是最吸引人的,只是那边的市场饱和想要插一脚进去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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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1 01:25 | 只看该作者
另外说下合理防卫的问题,其实这个我重复过很多次了。像楼主这样在自己地盘上发生的确实会比较麻烦,因为你自己家就在这里,跑又跑不了,只能尽量和平处理。而对于在街上发生的不法事件,没有人认识你的话,那就放开了干吧,只要牢记几个字:打了就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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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1 02:30 | 只看该作者
15楼很幸福啊 =========== 口水ING
YY的淫们,YD的偶,五十步笑一百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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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1 12:57 | 只看该作者

看了楼主和游侠的回复,我想说的是,在感情上我绝对挺楼主。也很同情楼主的遭遇。但是法律规法律,感情归感情。游侠说到了“歹徒”和“正当防卫”。如果确实如此,楼主当然有防卫权。可在这起事件中,定义是很难明确的。你可以说买家敲诈,我也可以说这是买卖纠纷。你可以说买家是歹徒在砸店,我也可以说是纠缠过程中发生的物损。说明白点,就是刑事案和民事案的区别。然而不管如何,楼主出啪啪伤人一定属于刑事案,当然我说的是造成后果的话。说难听点,如果这人被楼主电死了,怎么办?残了怎么办?恐怕楼主有再多的关系也没用了。东西砸了可以赔,甚至损失了也是损失点钱。但是致死对方问题就大了。为了这么个事冒险值得么?我说这么多就想说,生意上碰到这种事再所难免,哪个生意人没有这种经历?难道每次都出啪啪或者喷子?当然,这人是不对,我一开始就说了,错在对方。但是楼主的应对我实在不认为是上策。杀人犯中还有很多是被逼无奈的,但是法律上不问缘由,只看结果。所以我们做事要多想想结果会有很多可能,最坏的可能是哪种?不能因为这次结果还不错,就理所当然觉得我的应对是正确的。我说话耿直了点,不过是希望楼主从另一个角度看一下这事。

既然楼主店子里有探头,那就证据在手,即使一时对方无理取闹不让你报警,或者砸了电话,你也可用手机报警。或者求助于旁观者。是不是真的一定要到出啪啪的情况?其实还有个微妙心理,我自己,包括所有的棍友都有。就是当你买了棍棍或者啪啪、喷子后。心里对它会产生一种感情,一种信赖,当你带着它出门时,一旦出事我们会下意识地想到它。或者说我们心里本就希望有一件事发生来体现它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原本可以用别的方式和平解决的机会,我们也可能过度依赖防卫品。我这么说,是因为我有亲身经历。

另外,我一向在坛子里呼吁大家不要随便用啪啪伤人(或者说自卫,但结果一样)。原因很简单,我们不能控制事态。如果你出的是棍子,可能还有一个威慑。如果出啪啪,对方连个转圜余地也没有就躺下了。而且对于有一些比如心脏病的人,用啪啪容易出事。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10-21 13:07:28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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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1 12:58 |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独孤游侠在2009-10-21 1:25:00的发言:
另外说下合理防卫的问题,其实这个我重复过很多次了。像楼主这样在自己地盘上发生的确实会比较麻烦,因为你自己家就在这里,跑又跑不了,只能尽量和平处理。而对于在街上发生的不法事件,没有人认识你的话,那就放开了干吧,只要牢记几个字:打了就跑!

这句话我倒认为有道理。在公共场所和大街上的区别就在于此。不过现在我们上海到处都是摄像头,这要出人命了,要跑也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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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1 13:11 | 只看该作者

在国外,这样的事情根本就不算事情,他的行为我开枪都可以~!
楼主是说美国吗?不要把美国想得那么自由。即使是SWAT,在面对罪犯是也要先发出警告,在对方有伤害意图时方可开枪,而且还不能打致命部位。多数时候用的还是平头弹。另外在美国,舆论真的能起很大的作用。因为一旦打官司,输赢是看陪审团的。这就是为什么当年洛杉矶四个白人警察殴打一个黑人,打完还能无罪释放的原因。有时候做事,真的要考虑舆论。商人嘛,和政治家一样,应该深谙此道。简单说就是明里要四平八稳,暗地里做什么都行,但是不要留下口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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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1 13:21 | 只看该作者

都讲情、理、法,合情合理的保护自己财产,保护自己员工的行为怎么就不合法了呢~~~~哎!!!
这就是问题,合情合理的事情不一定合法。合法的事情不一定合情合理。上次我看了一个节目,一个男人在和妻子离婚后再娶了后妻。然后把父母购买的房产上加上了后妻的名字。不多久男人病死了,房产就成了后妻的。哪怕这房子后妻一分钱没出,哪怕他们结婚只有没多久。哪怕这男子的亲生子女和父母无家可归,生活没有保障。哪怕后妻和她自己原来的孩子空手套白狼。但法院认一条,个人财产转为夫妻财产后,一方死另一方继承。这就是法律,公平吗?有时候不公平,但是我们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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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1 13:24 |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上帝的龙骑兵在2009-10-21 1:00:00的发言:

最后发句感慨,当年不该回国了~~~~~
在国外,这样的事情根本就不算事情,他的行为我开枪都可以~!
都讲情、理、法,合情合理的保护自己财产,保护自己员工的行为怎么就不合法了呢~~~~哎!!!
骑兵用自己血的教训告诫大家,真的,合理防卫在现阶段只是妄想,大家以后在出手前一定要考虑到会给自己带来什么样的麻烦再说~~~
现在真的很后悔,当时还不如就给他点钱完事了。整个事件处理下来,我的损失要大得多~~~~终于明白为什么现在无赖能有市场了,人家是光脚的,不怕你穿鞋的啊!!!

这次多花了点还是值得的,断绝了那些人以后找你便宜的念头。
现实的色会,造就了现实的淫。接受现实,笑看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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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1 14:00 | 只看该作者

现在想要安心做点事情真的很难啊
同情加无奈
不过lz可以理解
就是方法有些过了
等待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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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1 14:10 |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织田信长在2009-10-21 13:21:00的发言:
这就是问题,合情合理的事情不一定合法。合法的事情不一定合情合理。上次我看了一个节目,一个男人在和妻子离婚后再娶了后妻。然后把父母购买的房产上加上了后妻的名字。不多久男人病死了,房产就成了后妻的。哪怕这房子后妻一分钱没出,哪怕他们结婚只有没多久。哪怕这男子的亲生子女和父母无家可归,生活没有保障。哪怕后妻和她自己原来的孩子空手套白狼。但法院认一条,个人财产转为夫妻财产后,一方死另一方继承。这就是法律,公平吗?有时候不公平,但是我们没办法。

还有个小偷,偷了人家车子,那个失主去追,结果他超近路截住了那个小偷,喊小偷站下,结果小偷一紧张想逃跑,拐到了快车道,正好和一个拉沙子的卡车撞了,小偷是个女的,经过抢救脱离生命危险,但是腿废了生活不能自理了,把失主和卡车司机告上法庭。卡车付主要责任,失主好像是判了,还是罚款了,记不清了。 你说卡车司机和失主有多冤枉,失主是为了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司机呢完全是冤枉,自己好好开车呢,小偷骑自行车向他撞过来。家有老母,生活贫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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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1 14:11 |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独孤游侠在2009-10-21 0:23:00的发言:


控制是很难,但引导非常容易。实话说我国人云亦云的人实在太多。就像上次那个胡斌替身事件,只用了一张随便找来的眼镜哥哥照片,指鹿为马硬说那是替身,居然就让大批的脑残跟着骂了许久,随便一个出来提出质疑的人都被脑残们骂成五毛。就算不提这个,07年华南虎事件刚出来的时候,就那一张假得不能再假的照片还得到了大量挺虎派,连天涯的版主也牵涉在内。会上网的人至少都不是文盲,可都还出现了这么多脑残,可见国民素质堪忧。


同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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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1 14:14 | 只看该作者

周老虎就一个农民,也不开照相馆,却拿着佳能的近乎顶级的照相机(当地自费开照相馆也用着买顶级吧,反正我们这的影楼拍婚纱照都是用N、C、F的中档机)。。。。。。。

再看那虎照。。。呵呵,不多说了。。。。跑题。



有脑子的自己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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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1 23:15 |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上帝的龙骑兵在2009-10-21 0:53:00的发言:

哎,事实不幸就是如此啊。河南前段时间有个案子,一个连当地派出所都不敢管的艾滋病患者,整天横行乡里,索要保护费。一日,在一擦鞋店内讨要保护费未果,持砍刀猛砍店主10余刀,店主夺刀将其一刀杀死,随后立即报案自首,结果是被判无期~~~今日说法曾经播报过,按媒体的说法,是店主的责任,店主应设法报警或缴纳保护费再报警等待法律保护~~~天朝的法律啊~~~没办法!

被砍了10多刀自卫杀人还判无期?不会吧,记得也有很多自卫杀人无罪的报道啊。比如说邓玉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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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30 09:27 | 只看该作者
保安啊,有个保安怎么做都合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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