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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5 21: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各位亲爱的朋友们!
还记得我上次发帖说我被抢劫的事吗!?
昨天晚上我终于报仇了~
 
现在我们先来回顾一下 :
 
 
晚自习放学后被抢了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12-9 13:28:00


我是一个高中生,上个星期五晚上第三节晚自习下课后,我和我们班一个同学一起回家,在要经过立交桥的时候,我看见前面有4个人,是我们这的地痞,以前也是我们学校的,后来因为在学校卖K仔被开除了。当时我只觉得他们一直把我们盯着,但我也没在意。突然就在我们刚和他们擦肩而过的时候,他们中其中一个一把把我的书包抓的,说我骂他,我感到莫名其妙,因为我根本就没有骂他。我就开始和他争辩,突然他旁边一个人冲出来就给了我一个正蹬,打在我肚子上,当时我就痛的倦在地上。本来和我一起那个同学,当时就吓傻了,站在那动都不敢动一下。
 
我蹲在地上,我下意识的摸了一下腰带右侧,因为我平时都会插一根甩棍在那,但因为那天有体育课,我就把棍子转移到书包里了。这个时候,刚刚打我那个人就说我骂他们兄弟,喊我们俩赔钱。我当然不干,就站起来和他们理论,结果那个人一听我说不,又上来给了我几鞭腿,其余三个又都上来给了我几脚。当时我就准备从书包里翻棍子出来,刚把书包打开,他们中的一个人就把书包给我抢了,威胁我如果不掏钱,就把书包给我拿走,我没办法只有掏钱,最后我把身上的40多块钱都给他们了。
最牛的是和我一起那个同学,真的被吓傻了,从头到尾都在旁边一边发抖,一边看的我被打,话都不敢说一句,最后掏钱的时候他把身上的100多块钱都摸了出来。
 
这几天我每天都把棍子带在身上,又喊了几个胆比较大的哥们儿晚上和我一起,寻思要再碰到那四个人,一定要打回来!!!
 
TMD!真咽不下这口气!




昨天晚自习下课,我和两个同学一起回家,在路上也就是上次那个地方,我又遇见了他们四个,当时他们正在抢劫我们同年级的一对情侣,男的我认识,担不是朋友,顶多是点头之交,平时在学校还是算比较超的,哪晓得今天在这栽了。我们三个人走到他们旁边时,那个男的已经被打的地上了,大腿上好像被刀划了一下,手把伤口按得的,流了一些血,女的在旁边哭。那四个地痞的认出了我,又看见我旁边两个【一个175和我一样高,以前和我一起学过跆拳道;另一个181是校排球队的。】好像有点怕,其中一个拿刀指得我们叫我们走开,说这没有我们的事。我当时已经给我两个同学说了上次就是他们四个抢我的钱,喊他们准备一下,可能要打架了。所以我们都把书包提在手上。我一看我们三个人,都有书包可以做武器,我腰上还别了个25的棍子,他们四个人,目前似乎只有一把折刀。应该可以拼上一拼。于是我一把将我的书包扔过去,一个箭步上去,左手把持刀指着我们的那个地痞握刀的手一把抓住,右手掏出甩棍,来不及甩开,一下就捅在那个地痞的肚子上,当时那个地痞一下就蹲在了地上,叫都叫不出来,刀也落在了地上。我的两个同学一看我动手了,把书包一扔,上去就对着已经被我捅的蹲在地上那个地痞一脚,踹翻在地上。被抢那个男同学,同时一把捡起地上的那把刀,指着另外三个准备扑上来的地痞,我也马上甩开了棍子,那三个地痞一哈就都不敢再上来了,我看那三个地痞怕了,回过身就朝那个被我打在地上捂着肚子的地痞大腿上闷劲就是一棍,那小子当时那惨叫声真叫人背皮发麻。然后嘴里就开始一直说对不起,说以后再也不了。我们几个又都踢了他几脚,警告了他们几句,然后我们就捡起书包和刚刚那对情侣赶快走了。至始至终,旁边的三个地痞在我们刀子和棍子的威慑下,不敢扑上来。最后当我们都走很远以后才发现他们的刀还在我们那位同学的手上,算了就留给他当纪念了。
 
后话:回家以后,我那叫一个激动呀,不知道是兴奋还是后怕,躺在床上不停的发抖。
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 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 行弗乱其所为,所以动心忍性,增益其所不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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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5 21:38 | 只看该作者
冤冤相报何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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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5 21:40 | 只看该作者
下手太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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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15 21:45 |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zhanglin0936在2009-12-15 21:40:00的发言:
下手太清了

不是吧~
还轻!?
我估计腿上那一下至少得痛他一星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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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5 21:48 |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晓狼风在2009-12-15 21:45:00的发言:

不是吧~
还轻!?
我估计腿上那一下至少得痛他一星期吧~

让人痛苦的原则是让人持久的维持不舒服的情况
本人专业转贴 所发一切不代表本人观点 原创回注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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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15 21:49 |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zhanglin0936在2009-12-15 21:48:00的发言:

让人痛苦的原则是让人持久的维持不舒服的情况

咿呀~~~~~~~~~~~
你是说下他一点零件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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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5 21:50 | 只看该作者

先打而快之 
这样的地痞不给他们点颜色看看是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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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15 21:51 |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天歌在2009-12-15 21:50:00的发言:

先打而快之 
这样的地痞不给他们点颜色看看是不行 

英雄所见略同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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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5 21:52 |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晓狼风在2009-12-15 21:49:00的发言:

咿呀~~~~~~~~~~~
你是说下他一点零件什么的???

不是 给他点会经常想起的伤 但不要过了(触犯了法律的) 另外你最近几天要小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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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5 21:53 | 只看该作者
楼主你应该叫他们把钱拿出来啊
丹哥纯爷们,铁血真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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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5 21:55 | 只看该作者

那刀收好做证据,报案,让他们留底,持刀抢劫是大罪,我们这有个十几岁的因为持刀抢了一件几十块的外套就被判了3年。不过报案时就不要说带有甩棍,就说是看到有人抢劫后临时在附近捡的木棒,这点必须和你朋友们对好口径

这是防止他们报复的最好办法,有案底了,他们再闹事的话会死得很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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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5 21:56 | 只看该作者
你是躺在床上不停的发帖吧
走近,又走开。 当虔诚的膜拜沦落为一地残红,当心中的宫殿坍塌成破瓦碎砾, 爱已飘零成一些笔画。 也许我们的双眼噙满真诚的泪水,哀恸不绝,但美丽的殒毁不可阻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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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5 21:57 | 只看该作者
论新刑法对正当防卫制度的修改
文:海外律师事务所 陈朕(1999)
刑法中规定的正当防卫制度,不仅是正当防卫人不负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而且具有积极的社会政治内容。它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每个公民都有通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犯罪分子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进行正当防卫的权利。同时,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对于犯罪分子就有一种威慑力,从而对预防犯罪具有积极的意义。可见,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司在紧迫情况下依靠自身力量同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的一项重要权利,历来都是刑法典的立法重点。
1979年刑法第十七条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止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不可否认,这一条文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它是建立在传统的正当防卫又观念基础之上的立法产物,把正当防卫与刑事犯罪紧密联系;对正当防卫的界限缺乏明确界定;合司法实践中对防卫人过于苛求,不能实事求是地处理防卫案件。因此,新刑法对止当防卫立法作了重大修改,为公民积极行使正当防卫权提供了明确、具体的条件。
新刑法第二十条分三款进行了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总的来说,新刑法在正当防卫的概念,防卫过当以及无限防卫三个方面对1979年刑法作了重大修改。一、新刑法对正当防卫概念的修订。 1979年刑法规定了实行正当防卫的条件,至于什么是正当防卫并未加以解释。因而在执法活动中,司法人员头脑中关于正当防卫的概念是刑法教科中的学理性解释,为了使人们对正当防卫的概念有一个统一的、准确的认识,新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通过立法解释,给正当防卫下了一个定义。任何正当防卫都必须具有一定的起因条件,即“合法利益遭受不法侵害”。对于其中的“合法利益”, 1979年刑法界定为“公义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与之相比,新刑法首先明确规定“国家利益”为合法利益,对于任何侵犯国家利益且只有相当紧迫的不法行为均可以实施止当防卫,强调这一点是完全必要的。其次,对于私人利益,新刑法明确规定私人‘财产”利益属于正当防卫制度 所保护的合法利益。 79年刑法或许由于制订当时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以公民个人手中极其贫乏的私人财富,将财产权利笼统地包括在“其他权利”中,客观上导致了对“合法利益”进行界定时的模糊性和争议性,在司法实践中亦给办案法官留下了极大的自主裁置权。很不利于保护防卫人的正当合法权益。二、新刑法对防卫限度的修订。传统刑法观念认为,正当防卫是“形似犯罪,实质无罪”的一种社会现象。这种观点来源于前苏联的刑法理论,因此,一直以来我国理论界将正当防卫放在“排除犯罪性的行为”中加以讲授。这种将正当防卫与刑事犯罪紧密联系的正当防卫观对新中国的刑事立法产生了巨大影响。研究新中国正当防卫的立法轨迹,不难发现,立法者对正当防卫的规定比较保守,可谓是谨慎有余,对于正当防卫权如何不被滥用考虑过多,而对于鼓励公民积极行使防卫权利同不法侵害行为斗争考虑的少。 1979年刑法对于防卫限度的规定为:“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危害的,应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一立法至少具有下述缺陷:什么是“必要限度”?什么又是“不应有”危害?一直以来,刑法理论界对此有各种学说,其中的“基本相适应说”为大多数人所接受,其具体内容是:(1)防卫人的防卫行为是以有效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强度基本相适应;(2)防卫人的防卫行为给不法侵害者所造成的损害是为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而且这一损害结果同不法侵害可能造成或正在造成的危害结果基本相适应。(3)可见,该理论对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界定仍是一个大致可循的标准,不可避免地存在着随意性和难以操作的缺陷。立法,理论的不完善往往导致司法实践中的重大偏差。刑法修改以前;一些司法人员往往忽视了正当防卫的正义性;脱离开正当防卫的动态环境,对防卫人一味评头品足,求全责备。有的不顾案件的整体事实,单纯以结果论防卫的限度,一旦防卫人将不法侵害人打成重伤或打死了,就认为是防卫过当;有的单纯以不法侵害者的主观心理状态为标准,去衡量防卫限度,如事后查明不法侵害者当时只有伤害的故意,防卫人在防卫中把对方打死了,就认为是防卫过当;有的单纯以防卫的工具定防卫的限度,认为能用木棍进行防卫的就不能用铁锹,否则即为防卫过当,甚至有的单纯以防卫人在防卫中使用了法律所禁止携带的工具或自制的武器,就认为是防卫过当;等等。上述种种,都涉及到了正义与邪恶,英雄与罪犯的根本界限问题。其次,1979年刑法对于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规定,完全将防卫人置于法官或法学家的高度,来选择法律所规定的“必要限度”之内的手段与方法进行防卫。殊不知,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往往毫无防备,精神紧张,很难判明不法侵害的意图和危害程度,更没有充分的时间和条件去选择恰当的防卫方式,工具和限度并预料防卫的结果。因此,法律的这种规定不啻于是对防卫人处处设防,使正义向邪恶让步,限制、约束正当防卫人的手脚,这无疑是与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制度背道而驰的。新刑法对此的规定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里,必须要清楚地认识到两点:其一,对于什么是“明显超过”,必须结合哲学中质与量的规定加以理解。考察不法侵害人的手段、强度,如果对不法侵害者实际造成的损害后果与足以制止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相比,若仅为量上的差别,如都是轻伤,而仅仅是伤势程度不同,则不为“明显超过”;若造成了质的差别,如本该造成轻伤即是以制止不法侵害,但却致人重伤或死亡结果。因此,结合上述分析,我们实际上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新刑法大大放宽了有限防卫的限度条件,即只要防卫人未造成重伤、死亡结果,即不存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的可能性;而反过来,即使防卫人造成了重伤、死亡结果,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况分析,也未必一定构成防卫过当。另外,还必须强调的一点是,1979年刑法对防卫过当行为的处罚是“应当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新刑法明确地删除了“酌情”二字,从而废除了法院在防卫过当行为量刑上的自由裁量仅,更左右有利于强化对公民正当防卫权利的保护。三、新刑法首次规定了无限防卫权。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首次规定了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以采取无限度的防卫,即使造成了不法侵略者的损害后果也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是我国刑法在正当防卫制度上的一个重要突破。它使公民在受到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时,能够站出来进行英勇的反击,不致于因过多地考虑防卫过当责任而畏首畏尾,不能适时制服犯罪,从而极大地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划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正确理解这一崭新的刑法规定,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首先,必须明确无限防卫是正当防卫的一种。因此,除了没有限度条件外,正当防卫的其他四个条件:起因条件,防卫时间,防卫对象以及防卫意图必须同时具备。这一规定不适用于打架斗殴和挑衅性的案件,否则会使有些人利用无限防卫作为侵害他人的合法理由。其次,适用无限防卫的前提必须是:合法利益正遭受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包括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的暴力犯罪。一、不法侵害行为必须针对人身,使人身利益遭受了十分紧迫的危险,如果仅仅危及到财产的安全,则不能适用无限防卫;二、针对人身的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借助暴力实施的;三、这种暴力不法侵害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即不采取无限防卫不足制止人身危害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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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5 21:5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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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5 21:59 |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引用李奥在2009-12-15 21:53:00的发言:
楼主你应该叫他们把钱拿出来啊

这样你不是害楼主了  你自己想想性质变成抢劫或者敲诈了  是从违法变成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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