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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ybob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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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警察没收甩棍有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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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5 23:15 | 只看该作者
xmj 发表于 2014-3-31 22:57
我以警察的身份明确告诉你:甩棍不属于管制品,但带有警察字样或标志的甩棍就是属于警用品,私人不能拥有!

这位坛友,你是人民警察?按照目前我国大陆的法律来讲,确实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明文规定甩棍属于管制器具。可是在现实中,很多地方的警方、安检部门,在实际执法或者工作中,都已经把它视为等同于管制器具的专业性武器了吧?!反正我们那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不允许商户经营、销售甩棍这类“专业武器”的!(我是我们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一名小公务员,值外勤、干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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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5 23:22 | 只看该作者
迷路的乌鸦 发表于 2011-8-11 13:02
以下是引用往事冰封在2011-8-11 12:54:00的发言:JC只要你持有的是攻击性武器,就是一把普通的螺丝刀都能给 ...

中国大陆目前是没有“袭警罪”这个罪名,不过可是有“妨碍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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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6 09:14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迷路的乌鸦 于 2014-8-6 09:17 编辑
赫连培鑫 发表于 2014-8-5 23:22
中国大陆目前是没有“袭警罪”这个罪名,不过可是有“妨碍公务罪”!

最高最重也就三年,甚至可以只处罚金,拿这么个不痛不痒的罪名来和“袭警罪”对比,我只能呵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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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6 13:15 | 只看该作者
在天朝只能周官放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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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1 17:27 | 只看该作者
没事的,警察自己还有很多甩棍爱好者上来买的,再说这个不是违禁品,除非印有警械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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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1 17:32 | 只看该作者
往事冰封 发表于 2011-8-11 12:54
JC只要你持有的是攻击性武器,就是一把普通的螺丝刀都能给你和谐了!你跟他们去讲道理?他一句妨碍他们执行 ...

没有袭警罪,你殴打警务人员,如果是在执行公务那就是妨碍公务罪,如果不是执行公务就是按验伤级别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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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1 17:38 | 只看该作者
赫连培鑫 发表于 2014-8-5 23:15
这位坛友,你是人民警察?按照目前我国大陆的法律来讲,确实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明文规定甩棍属于管制器具。 ...

我也是警察,确实不违法,也不是违禁品。
当然,如果带有警械标志或者攻击别人了,那肯定是要没收的。
警察队伍自己都很多人是爱好者,自己买来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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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1 17:51 | 只看该作者
不做就不会死! 你把那么贵的东西 放他面前 他会动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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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1 20:10 来自手机版论坛 | 只看该作者
裹上手胶晃晃他说不定不知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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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2 09:44 | 只看该作者
bao2893487 发表于 2014-9-21 17:38
我也是警察,确实不违法,也不是违禁品。
当然,如果带有警械标志或者攻击别人了,那肯定是要没收的。
...

问题是很多地方违法行政比比皆是,没收了你的东西连单据都不开,到时候一赖到底就没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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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3 20:40 | 只看该作者
依据就是屁民无权自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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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4 11:16 | 只看该作者
全看心情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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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8 09:17 | 只看该作者
其实最大的杀伤力是人,所以人口流动迁徙一直都是被户口管制的,所以外地居住要办暂住证……
“嘿,屎壳螂。”“说了多少次,叫我集翔物!”“hi,避孕套!”“跟你说多少遍了?叫我拦精灵!””hi,书包!” “跟你说了多少次了?叫我护书宝!”“嘿螃蟹”“跟你说多少次了?叫我有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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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8 09:42 | 只看该作者
法无禁止即为合理是英美法系立法的原则,这种立法其实是一种风险防控思路的立法。而我们的立法就是单纯的成文,所以在执法方面给予执法人员很大的伸缩空间。下面就聊聊依据方面的问题。

先抛砖引玉说说枪支的管理,我国有枪支管理法,附则中对枪支做了明确定义。而且正文中规定除国家强制力、民兵、运动部门、猎区牧区、指定科研机构之外,均不得持有、买卖枪支,并对枪支实施制造许可管理,造枪要有公安部门许可证否则即是违法犯罪,而对于制式枪支,公安部的部门规章中也有定义,凡定型批量生产的属于制式枪支,不论是否批量装备。因此,枪支管理法的规定相对还是比较严谨的。

下面就说说有关甩棍的问题了。其实在这些方面,治安处罚法、刑法均有相应的规定。前者规定,包括人民警察制式装备的警棍在内的警用器材不得持有、买卖,否则按违反治安处罚法处理;后者规定,持有、买卖包括人民警察制式装备的警棍在内的警用器材按照扰乱公共秩序处理。但是,现行法律中尚未对人民警察制式装备做出定义,所以这也给执法人员的执法以很大的伸缩空间,或者说是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目前,除了航空运输部门我知道有特殊要求外,其他地区出现GAS等产品被没收的问题很大程度上就是自由裁量权过大的缘故。因此,也有些公安人员在发现这些问题时,要求当事人不要在外面显露GAS等产品,收起来即可,这也是一种合理合法的处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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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2893487 发表于 2014-9-21 17:38
我也是警察,确实不违法,也不是违禁品。
当然,如果带有警械标志或者攻击别人了,那肯定是要没收的。
...

再有就是现役J用的不锈钢产品的技术水平,的确不如GAS来得好,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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