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色海浪
发表于 2012-1-18 17:40
<br>经法医检验鉴定:被害人吕某因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心脏破裂、心包腔内充满血性液体,头面部创口、颅底粉碎性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胸骨骨折、肺及肝脏外膜撕裂,致心脏破裂出血及颅脑损伤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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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每一项都可以致命!
70
发表于 2012-1-18 18:26
<br>说你是正当防卫,你就是正当防卫,不是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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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说你不是正当防卫,你就不是正当防卫,是也不是
繁华沉寂
发表于 2012-1-18 18:56
人家用刀,咱用棍还不能拼命
ROCKMAN
发表于 2012-1-18 19:41
SB的中国法律
月在荒城
发表于 2012-1-18 19:54
向来喷雾先上的路过
-熊猫、
发表于 2012-1-18 19:57
我敢,看当时什么状况了
shgaxtl
发表于 2012-1-18 20:46
V5的天朝我一向不解释
SuperWolf
发表于 2012-1-18 21:56
该出手时就出手,难道要被对方整死才能防卫吗?
风味茄子
发表于 2012-1-18 22:21
<div id="textstyle_6" style="FONT-SIZE: 11pt; OVERFLOW: hidden; WORD-BREAK: break-all; TEXT-INDENT: 30px; WORD-WRAP: break-word">难道要被歹徒捅死了,再爬起来用双截棍打死对方,这才能叫正当防卫? </div>
糖加三勺
发表于 2012-1-18 22:48
路过帮顶
铁甲钢拳
发表于 2012-1-18 23:34
典型的案例,法律的解释在残匪停止做案时,就应该停手
瞌睡的熊
发表于 2012-1-19 10:01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往事冰封</i>在2012-1-18 15:03:00的发言:</b><br/>难道要被歹徒捅死了,再爬起来用双截棍打死对方,这才能叫正当防卫?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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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eetbike
发表于 2012-1-19 10:28
中国向来是人制,根本没有法律的观念
悟韧
发表于 2012-1-19 12:33
可恶的防卫过当
刀仙袁氏
发表于 2012-1-19 16:02
打完就跑,是颠扑不破的真理!